医疗机构注销公示
我局收到以下医疗机构的注销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依法注销原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特此公示:
序号 |
医院名称 |
地址 |
登记号 |
1 |
镇远银老太侗医诊所 |
镇远县㵲阳镇共和社区金家湾 |
522625008415 |
镇远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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