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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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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县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穗蓝酒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贵州穗蓝酒业科技有限公司抽检生产的穗蓝·绿茶酒,检出使用糖精钠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查,企业生产共计20箱,其中抽检1箱、封存19箱,货值金额4500元。抽检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原料甘蔗里面含有糖精钠成分,才导致穗蓝·绿茶酒里面检测出微量的糖精钠成分,不存在故意超范围使用糖精钠食品添加剂。未完全召回原因是:全部产品下架封存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9箱,罚款5000元。

镇远县三维超市交通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镇远县三维超市交通店货架上正在售卖的芹菜,生产日期为2022年715日,检出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营环节:超市购进1.92公斤,货值22.98元;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未完全召回原因是: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98元,罚5000元,共计5007.98元。

三、镇远县大菜园超市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食品案(莲花白)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镇远县大菜园超市货架上正在售卖的莲花白,生产日期为2022年615日,检出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营环节:超市购进5公斤,货值18元;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未完全召回原因是: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销售的莲花白是不合格食品,可以说明莲花白的来源渠道。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四、镇远县鲜润发超市经营经检验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鲈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镇远县鲜润发超市货架上正在售卖的鲈鱼(活体),生产日期为2022年411日,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营环节:超市购进5.15公斤货值296.64元;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未完全召回原因是: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五、镇远县蔡酱坊有限公司经营经检验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镇远县蔡酱坊有限公司食品库房内豇豆,生产日期为2022年412日,检出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营环节:公司购进78公斤货值780;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未完全召回原因是:公司员工食用当事人经营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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