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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高速镇远县“5·25”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25日4时40分许,沪昆高速上行1564公里92米处(小地名:水竹湾,镇远县境内)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辆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镇远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吴铭和副县长杨顺金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纪委县监委、县总工会、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镇远公路段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沪昆高速镇远县“5·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调查取证、分析论证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等情况,查明了涉事车辆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同时,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沪昆高速镇远县“5·25”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后车未保持行车安全距离,前车低速行驶、车辆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车辆及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1.涉事车辆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贵州均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小孟街道办事处开发大道192号贵州万征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9号房仓库,核载:3人,实载1人,品牌型号:江淮牌/HFC5043XXYP4EV1,发动机号:PT252920067LFX01,车辆识别代号:LJ1EKBBS0S1116043,使用性质:货运。注册登记日期:2026年4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4月。车辆事发时未装载货物。车辆在此事故中严重损坏。
2.涉事车辆湘EE1955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黄*玉,登记住所: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黄家村9组4号,核载2人,实载:1人,车辆准牵引总质量40000千克,车辆实际牵引总质量33740千克,品牌型号:字田牌/LHJ9403TJZ,发动机号:L2026739,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8L8030021,使用性质:货运:注册登记日期:2020年7月8日,检验有效日期:2026年7月30日,车辆在此事故中无损坏。
3.湘EO75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黄*玉,登记住所: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黄家村9组4号,品牌型号:字田牌/LHJ9403TJZ,车辆识别代号:LA9FJ6ZPXLALHJ003,注册登记日期:2020年12月9日,由湘EE19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行驶,车辆在此事故中无损坏。
4.涉事车辆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李*龙(事故死者),男,出生日期:1974年10月21日,苗族,住址:贵州省凯里市舟溪镇白师村一组,户籍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舟溪镇白师村一组,身份证号码:52260119741021****,档案编号:522610247377,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6月24日,有效期止:2026年6月24日,准驾车型:B2D,发证机关: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轻型货车,号牌号码:贵AA97739,伤害情况:2026年5月25日在事故中死亡。经查,李*龙于5月23日根据公司安排驾驶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前往都匀市。凯里市运输猪血,24日上午李*龙从都匀市装卸猪血后运输再到凯里市进行装卸猪血,因其父亲病重,故李*龙告知公司要回一趟凯里家中,24日20时50分左右李*龙才驾驶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回到公司。李*龙在公司吃饭,稍作休息后,于22时53分左右驾驶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离开公司(未告知公司负责人周训江其驾驶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离开公司,当天公司未再安排李*龙运输工作)。李*龙驾驶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出公司后途中到岑巩境内下高速给车辆充电,大约充电半小时,到4点20左右从岑巩收费站上了沪昆高速,驾驶至事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5.涉事车辆湘EE195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黄*玉,男,出生日期:1981年1月10日,汉族,住址: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黄家村9组4号,户籍地址: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黄家村9组4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810110****,档案编号:430500273256,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3月18日,有效期止:长期,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汽车列车,号牌号码:湘EE1955,伤害情况:无。经查,黄*玉于5月24日14时左右从湖南长沙拉百货前往贵州兴义,于25日4时10分左右到沪昆高速镇远停车区休息约25分钟,之后驾车从镇远停车区驶入沪昆高速,从镇远停车区驶入沪昆公司行走约200米处,被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
6.贵州明威生物蛋白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车辆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承租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1MACRGB****,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A-02,法定代表人:周*江,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日期:2023年7月24日,经营范围:生物饲料研发、饲料添加剂销售。主要工艺:从生猪血中经离心分离、高温雾化干燥提取血球蛋白粉,作为水产饲料添加剂。公司有员工6人(包含负责人1人,驾驶员3人,车间操作工2人)、租用车辆3辆(其中1辆为事故车辆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
7.贵州均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事故车辆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E4EA****,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小孟街道办事处开发大道192号贵州万征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9号房仓库,法定代表人:郭*成(事发时为刘海峰),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2024年11月8日,经营范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道路普通货运等。该公司名下登记共5辆货车。
8.事故车辆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租赁情况。经查,2026年4月24日贵州明威生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和贵州均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贵州均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新购买的贵AA97739货车出租给贵州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车辆每月租赁费6044元,租赁时间为2026年4月至2029年4月,车辆驾驶员由贵州明威生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自行聘请。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规定:(1)甲方(贵州均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2)乙方(贵州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所有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无重大交通事故驾驶责任记录、对车辆性能有充分的了解。并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因乙方未按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导致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责任由乙方承担;(4)在车辆交接时,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对租赁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及标志进行现场检验,确认无误后方可交接车辆。
(二)检验鉴定情况
1.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事故时车速约为74.9km/h,制动系因事故损坏工作状况无法检验;转向系、行驶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相关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置除前照灯及后位灯可正常点亮外,其余灯具因事故损坏工作状况无法检验。
2.湘EE19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EO75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湘EE19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EO75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出现在监控视频画面中时刻1至时刻2的行驶速度约为21km/h,时刻3至时刻4的行驶速度约为22km/h;制动系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转向系及行驶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相关技术标准;湘EE19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照明信号装置除左侧远光灯、右前雾灯、倒车灯、左后位灯、左后制动灯、左后转向信号灯、左后雾灯未能正常点亮外,其余灯具工作状况正常;湘E075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除右后位灯未能正常点亮外,其余各灯工作状况正常;湘EE19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EO75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3.李*龙死亡原因鉴定。贵州省三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尸)字〔2026〕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结论:李*龙系交通事故造成腹腔脏器损伤致胸腔积血,致呼吸功能障碍窒息死亡。
4.驾驶员酒精检测鉴定。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龙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经事故现场民警对黄*玉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贵州明威生物蛋白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由主要负责人周训江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通过口头交代或微信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行车不要违章违规,不要有酒驾、疲劳驾驶等行为。并要求驾驶员做好日常车辆维保。公司明确规定驾驶员不能私自使用公司运输车辆,并根据每一次运输任务路线长短由公司负责人发放高速过路费、车辆充电费给驾驶员。公司对车辆运输时间有具体要求(即到都匀市运输的车辆要前一天到都匀市,第二天早上装货后于下午3点前回到公司,去怀化市、吉首市、铜仁运输的当天去当天回,没有安排夜间运输)。
2.贵州均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建立有管理制度一套(包含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合同与租赁合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消防与应急管理制度等);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承租方贵州明威生物蛋白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驾驶员(客户)安全行车告知书》。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25日04时40分,驾驶人李*龙驾驶贵AA9773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岑巩往凯里方向行驶,04时40分许,行驶至沪昆高速上行1564公里92米处(小地名:水竹湾,镇远县境内)时,行驶速度74km/h,追尾碰撞由湖南省
新邵县严塘镇黄家村9组4号驾驶人黄*玉驾驶的湘EE1955号
重型半挂牵引湘E075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尾部,行驶速度22km/h,事故造成驾驶贵AA97739号车驾驶人李*龙受伤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564公里92米处。1.道路设计等级。国道高速,该道路呈东西走向,单向有效路面宽度为10.73米,路面结构为沥青路面,其路面有快车道、慢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该路段大车限速为90公里每小时,小车限速为110公里每小时。2.道路类型为国道高速公路。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东往玉屏方向,西往凯里方向,该事故路段为直道上坡路段,纵向坡度1%,弯道半径R=0米,其路面有快车道、慢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道路中央隔离设施为混凝土护栏,道路右侧为波形护栏。道路类型为国道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路面无障碍物、无坑槽、积水等病害。3.昼夜情况.晚上,天气:阴,视距:200米。4.安防设施情况。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和路侧防护设施均为混凝土护栏,公路附属设施完好。

图1.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规定统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七)公安交警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情况
当事人李*龙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前方车辆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黄*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李*龙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玉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5月25日4时43分,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黔东南州沪昆高速镇远停车区往贵阳方向,看见有两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手机没有信号,求助自己报警,有一辆车的车头都凹下去了有人被困在车里面疑似受伤。接到报警后,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警员立即出警。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5月25日5时10分,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医疗120于25日5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高速路政部门于25日5时30分到达现场,消防于25日5时32分到达事故现场,清障部门于25日5时35分到达现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急救人员抵达事故现场,随即对伤者展开紧急检查,经检查发现,伤者在急救车到达现场前已死亡。事故发生后,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确认死者身份,联系死者家属、保险公司、事故车辆所有权人等,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
2026年6月30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李*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玉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目前,死者已丧葬,其家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赔偿事项尚未达成一致,处于司法起诉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
1.当事人李*龙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方车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黄*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检测、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酒驾、疲劳驾驶、人为故意伤害、突发疾病、道路障碍等因素影响。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李*龙。当事人李*龙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前方车辆肇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驾驶员黄*玉。当事人黄*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依法追究责任。
(三)贵州明威生物蛋白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公司明确由主要负责人周训江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日常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不违章违规,不酒驾、不疲劳驾驶等。要求驾驶员做好日常车辆维保。公司规定运输车辆严禁私用,不安排夜间运输工作。公司负责人对李*龙驾驶事故车辆外出,私自用车不知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与本次事故的发生直接关联,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四)贵州均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调查,公司建立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度,对营运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日常对承租方进行安全提醒,对驾驶人员违章行为及时告知承租公司进行处理,提供的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要求,签订有汽车租赁合同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和承租方签订有《驾驶员(客户)安全行车告知书》。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
事故主要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存在低速行驶、未保持行驶安全距离等违法违章行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严。
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贵州明威生物蛋白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积极开展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
(二)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高速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规范路面执法管控,对重点路段要适当加大巡逻警力及频次,严厉查处低速行驶、超载、超速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大型货车要严查严管,杜绝低速行驶行为,形成对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高速交管、高速路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存在一些不良的驾驶习惯,通过典型的事故案例、图片展览、LED展示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低速行驶、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使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
镇远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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