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紧紧依靠群众,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是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公开、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开的成效等。
第四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或向广大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形式,获得社会各界及广大服务对象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要充分利用社会评议活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逐步完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六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