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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9-27 18:55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快服务型政府和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09〕4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政府勤政廉政建设,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积极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全面公开的原则。

除以下政府信息外,其他信息必须公开: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3、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其中,政府信息中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二)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公布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布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酬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条例》,要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县人民政府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在镇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ygov.gov.cn)及《镇远县人民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开。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建有网站的在网站公布,也可同时在镇远门户网站公布。同时,根据工作实际,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宣传栏、公告栏等形式;

(二)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采访、工作汇报会、现场咨询与质询答复、工作文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下级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县政府的监督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1、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及时梳理政府信息,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积极主动做好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该依法及时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多次、反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尽可能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公开,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说明理由,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

2、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依法自由获取、使用政府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扰或者限制。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明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参加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按照“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的原则,确定其是否公开或以什么形式,在什么范围公开。属于国家保密的事项或文件,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的意见,按照《条例》规定是否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

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组织对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要通过网上社会评议、举报电话、投诉窗口、监督信箱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5、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由监察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监察机关配合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违反规定收费的,一经查实,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违反规定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属于行政问责范围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要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由政府做出是否问责决定;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报政府决定后,由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属于行政监察范围的,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追究;属于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范围的,国家保密管理机关负责依法追究;属于公务员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属于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范围的,按规定依法追究。

(三)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落实工作经费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局性、日常性、政策性的工作,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规范运作,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