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 2024-09-29 19:33 字体:[]

镇远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合作协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98号)精神,提升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凌乱、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最大程度集约利用土地,扩展城市空间、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共同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经建设合作及使用相关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作协议:

一、建设方面

1.自然、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应积极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包含电力管廊在内的各类市政地下管线廊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由政府统筹,鼓励吸引包含各管线单位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3.在不具备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区域,的确需建设单一的地下电力管廊时,由政府承担管廊土建建设费用,供电企业负责新建电力电缆线路的电气部分(不含原有架空电力线路的迁改地)的费用。

4.由于市政建设(含道路改扩建)、土地开发利用等各类项目建设需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或单一电力地下管廊并迁改原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按照“谁主张,谁投资”的原则实施。

5.县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局),组织供电企业针对县中心城区地下电力管廊开展实地勘察,编制镇远县地下电力管廊建设规划,供电企业应全力支持并积极配合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关电力线路参数。

6.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供电企业应在自然、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的组织下全过程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环节,对不满足电力地下管线建设、运维等相关标准的,有权提出相关整改建议意见。

7.建设过程中供电企业应提供电力管廊所需的技术标准和做好相关技术支持。

8.新建地下综合管廊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的规章制度,各类管廊建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要求;建设过程应有完善的电力技术、电力质量监理监督;

9.新建地下综合管廊应通过有供电企业参与的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使用方面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县发改部门积极向县政府通过汇报,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营收费机制,对包含供电企业在内的地下综合管廊(不包括单一电力地下管廊)的使用单位进行收费管理。

2.供电企业应提前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使用(租赁)费预算编制,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使用费用支付。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上文既有的架空线路逐年、逐步安排资金计划,有序地装架空线路管线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3.在地下综合管廊的使用过程中,供电企业应严格遵守地下综合管廊的使用管理要求。

4.在地下综合管廊的使用过程中,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的管理要求的变化,供电企业有权提出对地下管廊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5.由于电力供应的实际需要,供电企业有权提出对地下综合管廊的改造、维护建议,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部门应认真对待并满足供电部门的实际需求。

三、管理方面

1.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产权和管理属产权投资方,资产所有人为主体,享受益、担责任。

2.县自然资源局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并制定地下管廊建设、维护、使用相关制度对地下管廊进行综合管理。制度应充分征集包含供电企业在内的地下综合管廊使用部门的意见后下发,供电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并落实管理要求。

3.现有地下(电力)综合管廊及单一电力地下管廊的维护、保养,应由资产所用人负责;供电企业自建的地下综合管廊及单一地下管廊由供电企业承担维护、保养职责;政府投资建设的由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综合执行局)承担维护、保养职责,若地下电力管廊指定由供电企业负责,则需完善管廊资产移交的手续;

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产权和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维护定期开展管廊缺失、损毁的检查和维护修复工作,供电企业应做好管理及技术的配合工作。

5.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产权和管理部门应每年召集供电企业等地下综合管廊使用部门认真总结地下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完善。供电部门应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6.对已建有地下(电力)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的所有新建电力管线必须入廊,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电力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电力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新建电力管线应按所在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要求敷设于管廊内,否则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城市管理部门不予道路挖掘许可审批。供电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完成入廊的电力管线应将入廊管线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建档备案。

7.地下综合管廊内的其它管线施工涉及电力管线安全时,应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产权和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进行联合勘察、联合审批,在确保无电力安全、人身安全隐患后方能批准施工。

8.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含单一电力地下管廊)的使用执行统一报批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或单一电力管廊前)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批准,经现场联合勘察后指定其使用位置或指定使用管道,以保证地下综合管廊(单一电力管廊)的最大使用率,避免管廊通道浪费和投资浪费。供电企业有权参与联合勘察和联合审批。

9.本协议经各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自盖章之日起生效。



镇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镇远县自然资源局



镇远县综合执法局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镇远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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