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820687 | 成文日期 | 2020-08-28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公安机关关于开展非法放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黔东南州公安机关关于开展非法放贷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预防和依法惩治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平安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非法放贷诱发黑恶犯罪以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非法放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扎实做好全州范围内行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营造全州良好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美好的社会环境,推动我州金融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州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预防和打击非法放贷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以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平安和谐稳定为目标,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认真落实预防和打击非法放贷行为的各项措施,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载体,建立我州预防和打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州有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和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预防和打击非法放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建立我州金融市场秩序的工作机制,规范和保护合法借贷活动健康发展,依法扫除非法放贷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环境,砍断黑色利益和利益链条,妥善处置潜在风险,遏制“非法放贷”违法活动延势头,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平安和谐稳定。
组织领导
(一)成立黔东南州公安机关开展非法放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组 长:杨秀涧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姚元良 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副 组 长:蒋为杰 州公安局副局长
吴河松 州公安局副局长
许 军 州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黄先文 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陈英翔 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钟传家 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
云 辉 州公安局网安分局副局长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局经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陈英翔同志担任,苏烈跃、兰凌、时瑞良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县市区局开展线索核查、案件侦办;信息简报报送;督导完成领导交办事项。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非法放贷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设在公安局扫黑办,负责统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行动打击惩治重点
(一)专项整治对象
专项整治对象为在黔东南州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未登记注册而从事违法放贷的组织以及在民间从事高利放贷的职业放贷人、长期放贷人。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围绕专项整治对象实施的高利贷、“校园贷”“套路贷”等
非法借贷活动,重点打击以下行为:
1.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的。(责任单位:经侦)
2.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责任单位:经侦)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贷的。(责任单位:经侦)
4.通过集资诈骗取得公众财物进行非法放贷的。(责任单位:经侦)
5.设陷阱引诱借贷的,即俗称的“套路贷”。(责任单位:刑侦)
6.伪造借贷材料骗取金融贷款或明知他人为骗取金融贷款
而提供帮助的。(责任单位:经侦)
7.伪造借贷材料进行虚假诉讼的。(责任单位:刑侦)
8.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进行催债的。(责任单位:刑侦、治安)
9.非法放贷行为涉黑恶犯罪或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的。(责任单位:刑侦、经侦)
五、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准确予以打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正确把握非法借贷与合法民间借贷的区别,依法严惩非法放贷犯罪和因使用暴力、软暴力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的犯罪。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有序整治。通过群众举报、自行摸排等途径及时发现问题,对合法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对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放贷未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要依职权予以处理,责令作出整改,把它们引入合法的轨道;对未取得合法资质而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企业单位、个人违反规定放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抓早、抓小,防止企业单位、个人坐大成势,衍变形成黑恶势力。
(三)坚持多措并举,建立长效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定,坚持多措并举,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进行广泛排查,实现排查全面覆盖、风险全面防控,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和预防打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工作机制。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7月13日—7月17日)
召开全州公安机关“非法放贷”专项整治动员会议,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要制定整治方案,安排部署整治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依据和“高利贷”违法活动的危害性,以及打击“高利贷”违法活动的政策规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公众发生非法借贷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放贷违法行为。
全面排查阶段(2020年7月18日一8月6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根据整治范围负责对本辖区、
监管行业领域涉及的非法放贷违法活动开展排查,对群众举报涉非法放贷线索和长期放贷人开展排查;加强与各成员单位协作联动、信息共享、情报互通,根据本单位职责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各县(市、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5日前,将问题线索和排查情况报告上报州局扫黑办后汇总呈报州扫黑办,由州扫黑办对问题线索统一安排处理。
专项整治阶段(2020年8月7日一9月19日)
1、是规范线索核查办结标准。公安机关核查非法放贷线
索必须查清以下十个方面问题:(1)查清借贷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借还款方式、银行流水、以及是否有相关见证人等);(2)查清出借主体是否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合法金融业务活动或虽有资质但违反规定放贷;(3)查清出借主体的资金来源构成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骗取贷款犯罪;(4)查清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存在借款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或制造虚假流水账预先扣除利息的“欲头息”、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查清金融借贷的担保是否虚假担保或不实评估;(6)查清出借人追讨借款是否存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行为;(7)查清是否存在因“高利贷”和“套路贷”问题造成借款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精神失常、学生极学”等严重后果;(8)查清还款过程是否存在借款人已向出借人还款或向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还款,事后出借人不予认可又持原借据向法院起诉索赔等虚假诉讼行为;(9)查清出借人收取的利息是否春在偷税、逃税的行为;(10)查清放贷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和放贷人放贷的人数、金额以及借助诉讼、仲裁、公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案件数。
2、侦办重大典型案件。加大执法查处力度,集中侦办一批涉及面广、危害性大、警示作用强的典型案件,并通过公开宣判、新闻专栏等形式全程报道,公布一批职业放贷人名录,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额回报集资和违法“高利贷”活动。
(四)总结验收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0年9月20日一9月30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要根据自身排查、整治、打击非法放贷违法犯罪的实际,总结好的工作方法,探索建立预防和打击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行之有效的长效常治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县市区公安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将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制度机制,巩固发展专项整治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要充分认识非法放贷的危害性和复杂性,要增强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等重要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确保非法放贷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要通过新闻报道、移动传媒、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渠道进行宣传教育,强化风险意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放贷行为,积极检举揭发非法放贷违法线索。开展以案说法,厘清合法和非法界限,适时主动发声回应民众关切,为集中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强化督查落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