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镇远县公安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根据《条例》公开范围规定,按照易为公众理解的组配分类为主,辅以主题分类、机构分类和体裁分类,制定镇远县公安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镇远县公安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包括单位职责、领导之窗、机构设置、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其中机构设置下设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镇远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是镇远县公安局及各派出机构。
镇远县公安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按照《条例》执行,具体见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镇远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区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区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进行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最迟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镇远县公安局及其直属派出所通过镇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镇远县公安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镇远县公安局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在镇远县人民政府网站提交,向镇远县公安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镇远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为民网)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镇远县公安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电话:0855-5722625
邮政编码:557700
咨询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向镇远县公安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镇远县人民政府网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镇远县公安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贵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电子邮件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