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镇远县市监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挖市场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市场秩序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一、镇远某凉菜店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案
2024年1月3日,该店负责人主动到市监部门办理业务,执法人员经登录“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查询到当事人如下情况:在公示系统输入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见到该企业右侧有“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字样。点击当事人名称进入,未见到:2022年度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信息,列入日期为:2023年7月3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二、镇远县某停车场未按收费标准加价收费案
2024年2月14日, 投诉举报人举报某停车场加价收费,经查某停车场现场公示的收费标准覆盖原有的收费公示标准,公示内容:小型车15分钟至3小时收费20元,3小时后每小时3元,24小时最高收取标准40元,与政府定价小型汽车4元/小时,24小时最高收取标准40元不符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1000元。
三、镇远某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02月20日,本局舞阳分局执法人员到镇远县某加油站开展检查,现场检查该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如下:1号机张贴有“合格证”1张,合格证上标注检定日期为2023年7月5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4日,检定人员张胜雪、杨柳;3号机张贴有“合格证”1张,合格证上标注检定日期为2023年7月5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4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四、镇远县某特产店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食品案
2024年03月01日,本局收到投诉人电话投诉称:在镇远古镇景区里面购买奶片回家喝,家里人看了标签发现没有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均为现场生产,产品制作完成后,用纸袋封装放在货架上销售,部分产品未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