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公租房申请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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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238682 成文日期 2023-02-13
文号 发布时间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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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做好2023年公租房申请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直各国有企业

  为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确保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年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府发〔2022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2023年租赁补贴发放任务,现就开展2023年公租房申请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含工业园区)、退伍军人、残疾人、失地农民、生态移民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公交司机、家政从业人员、见义勇为家庭、困境儿童家庭、快递从业人员、三孩家庭、环卫工人等和乡镇在编在职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  

  (二)申请条件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本县户籍的家庭,在县城区范围内或公租房所属乡镇集镇居住且实际连续生活满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月收入70%以下(根据镇远县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2022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738867÷12*0.7=2267.24/月,2023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2267.24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实际在外租房居住的家庭;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注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内。

2.新就业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参加工作当月计算起未满5;

2申请人及父母、配偶名下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实际租房居住;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县城区范围内或公租房所属乡镇集镇居住且实际连续生活满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县城区范围内或公租房所属乡镇集镇无自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70%以下;(根据镇远县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2022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738867÷12*0.7=2267.24/月)

4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个人或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搬迁后,因人口自然增长,导致人均住房面积(套内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或申请公租房所属乡镇集镇内无除搬迁房外的自有住房。

5.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困难复转军人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收入限制。

6.在优先保障以上五类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满足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闲置的公租房可考虑在工作地本人及家庭成员无房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临聘人员,申请条件不受收入限制,采取只租不售方式统一纳入保障。

7.申请教师、卫健公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科、卫健等部门在编在职干部职工、临聘人员: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

(一)申请时间:长期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户主、监护人、委托人)向常住地社区(村、居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公租房申请

2.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复印;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新参加工作人员及稳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本县户籍居民不需要提供);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村(居、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材料,收入证明须由县民政部门盖章核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直接提供有效的《低保证》作为收入证明;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已退休人员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职业的,由当地居委会和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8.申请人在镇远县建设银行开具的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复印件

9.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县人社局出具);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营业执照登记及注册资金情况证明(县市监局出具);

  11.其他有关材料(如残疾证、优抚证、荣誉证等)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物配租租金缴纳标准和缴纳程序

(一)租金缴纳标准

所有采取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租金按3//平方米进行缴纳,按季度或半年收取,租金不包含水电费、物管费等其他费用;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对象,按应缴纳租金的50%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执行

(二)租金收缴程序

1.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区范围内公租房的租金收缴工作,县教科局负责教师公租房租金收缴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卫健公租房租金收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租房(除教师、卫健公租房)租金收缴工作。

2.县城区、卫健、教师、各乡镇公租房划转国有企业运营管理时,租金收入由运营管理单位自行收取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物业公司负责收取的,按季度或半年上缴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

已审核通过,但尚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入轮候,期间在县域范围内实际租房居住的,可享受租赁补贴,轮候对象保障资格实行一季度一审。租赁补贴发放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进行确定。

(一)租赁补贴保障标准:按保障户人均保障面积 15 平方米计算,1户补贴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补贴标准为4//㎡。即:1人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60元;2人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120元;3人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180元;4人(含)以上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240元;

(二)符合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含工业园区)、退伍军人、失地农民、残疾人、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公交司机、家政从业人员、见义勇为家庭、困境儿童家庭、快递从业人员、三孩家庭、环卫工人可按政府公布的标准享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之日起按季度发放

(三)租赁补贴采用公租房系统统发方式进行,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按要求提供用于领取补贴的社保卡卡号,县住建局将补贴资金划入公租房管理系统代发账户,建设银行直接把补贴资金统发到保障对象提供的社保卡卡号里面

、审核程序

(一)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各社区(村、居委)受理申请人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根据社区(村、居委)初步调查结果,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结果在申请表中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县直各部门出具审核结果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审核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符合收入标准的保障家庭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送县住建局审核;

(四)经县住建局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实物配租,建立一户一档,并将配租情况报县住建局备案;

(五)尚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进入轮候期间在县域范围内实际租房居住的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住建局汇总保障对象清册,县住建局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划入公租房系统统发所在银行,做到一户一卡,按时拨付。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面向群众开展公租房申请和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符合住房困难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应保尽保原则,于20232月底前通知符合保障条件家庭实际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全县各部门、各企业要全面核实本部门、本企业职工住房情况,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含工业园区)、退伍军人、残疾人、公交司机、家政从业人员、见义勇为家庭、困境儿童家庭、快递从业人员、三孩家庭、环卫工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和在编在职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宣传,积极引导有住房保障需要的职工和住房困难群体,按程序向现居住社区(村、居委会)申请公租房和住房租赁补贴。

(三)县乡村振兴局要全面排查生态移民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住房情况,面向符合条件的生态移民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开展住房保障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生态移民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按程序申请公租房和住房租赁补贴

七、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租房申请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各乡镇、村(居、社区)、民政、住建、教科、

卫健等部门对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开展清查,并按程序及时进行清退

  (二)在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府发〔20224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畅通住房保障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备查。投诉电话:0855-5722455,地点:镇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县城乡住房保障中心





镇远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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