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府发〔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黔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镇远县东城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3日
为加快镇远县东城区建设,确保房屋被征收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年)》《镇远县东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芽溪新城开发建设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市场建筑重置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镇远县东城区控制性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采用(适用)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拆迁范围
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为《镇远县东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采取产权置换集中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东城区建设房屋征收拆迁安置不再实行划地安置。
(一)产权置换安置
1.主体房屋置换
(1)安置房建设户型。产权置换的安置房为征收人所建的东城区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所建安置房面积为80㎡、100㎡、120㎡、140㎡四种。
(2)房屋置换比例。实行产权置换的房屋以被征收人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置换,具体置换比例如下:
①简易结构的房屋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进行置换,简易结构第一层主体基脚至屋檐滴水线所占建筑面积按1:0.5比例进行置换。
②木瓦结构的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按1:1比例置换;第二层空间平楼板以檐柱至瓦口高度与中柱至瓦口高度之和平均值达2 米以上(含 2 米)按 1:1,不足2米按1:0.8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置换,置换建筑面积计算以四周柱头基脚占地面积为准,木瓦结构第一层主体基脚至屋檐滴水线所占建筑面积按1:0.5比例置换。
③砖木结构的房屋建筑面积第一层按1:1.1;第二层及以上按1:1的比例进行置换,楼房空间不足2 米按1:0.5的比例进行置换,主体墙以外的阳台、走廊、过道按照1:0.5比例置换。
④砖混和框架结构的房屋建筑面积第一层按1:1.2;第二层按1:1.1;第三层及以上按1:1的比例进行置换,主体墙以外的阳台、走廊、过道按照1:0.5比例计算计入置换面积。
(3)置换户型。自建主体房建筑面积按相应置换比例计算建筑总面积,置换接近户型的安置房:
①自建主体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80㎡的可以置换80㎡户型,相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所置换房屋审计建筑成本价购买;大于80㎡小于或等于100㎡的可以置换100㎡户型,相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所置换房屋审计建筑成本价购买;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的可以置换120㎡户型,相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所置换房屋审计建筑成本价购买;大于120㎡可置换140 ㎡户型,相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所置换房屋审计建筑成本价购买。
②被拆迁安置户选择就业门面安置和产权置换,在安置相应门面面积和置换相应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由征收方按被拆迁户房屋结构类型产权置换剩余面积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在安置相应门面面积和置换相应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等于或大于40平方米的,可以置换80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相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所置换房屋审计建筑成本价购买。
被拆迁户如在安置相应门面面积和置换相应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不愿意继续置换的,由征收方按被拆迁户房屋结构类型产权置换剩余面积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③对特困家庭、房屋面积少、居住木房的被拆迁户在置换门面面积后,剩余房屋建筑面积达不到小康住房标准(人均27 ㎡)的,可以按照小康住房最低标准人均27㎡给予置换住房,超出应置换面积的部分,按所置换房屋审计建筑成本价购买。
④被拆迁户所获得的安置置换房不动产权证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只收取登记费。
2.就业性门面安置和已有门面置换
就业性门面指:被拆迁人原本没有可经营门面,拆迁后为保证其就业,为其安排的可经营门面。
已有门面指:被拆迁人拆迁前原本拥有的实际经营门面。
(1)就业性门面安置
①安置对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被拆迁户,且在征收公告公布时户籍在册人口。
②分配原则
房屋被征收拆迁户选择产权置换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 按人均6 平方米标准,将原住房建筑面积置换为门面面积。被拆 迁户所置换的门面面积需冲抵被拆迁户所得产权置换房面积。
按整体性修建的商场类门面,由物业统一管理,安置户按照置换门面面积比例进行入股分红,享受门面所得收益,每户置换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置换超出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户按照同期同类同地段市场价购买。
(2)已有门面置换
①办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相关证件,并处于经营状态的临街临公路门面,可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置换:
置换一楼整体性商业门面以1:1 比例进行置换。
置换二楼整体性商业门面以1:1.2 比例进行置换。
②未办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相关证件,又处于经营状态的临街临公路门面,可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置换:
置换单间独立门面以1:0.8 比例进行置换。
置换整体性商业门面以1:1 比例进行置换。
③未办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相关证件,又未处于经营状态的闲置临街临公路门面,可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置换:
置换单间独立门面以1:0.6 比例进行置换。
置换整体性商业门面以1:0.8 比例进行置换。
④符合临街临公路门面置换的被征拆户,不再享受就业性门面安置政策,被拆迁户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主选择。
3.被拆迁期间安置过渡、搬迁、营业性补偿费用
(1)住房过渡费根据被拆迁户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 按1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实际过渡时间18个月(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过渡期延长,延长部分不予补偿)。
(2)住房搬迁费根据被拆迁户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按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经营性用房搬迁费按2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3)因拆迁造成的经营铺面停业停产的,予以适当补偿。
①补偿标准
若被拆迁户能够提供征拆前一年度税务部门相关纳税依 据,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证照齐全的,按平均每月经营性标准30元/平方米/月核算后予以补偿。
若被拆迁户不能提供征拆前一年度税务部门相关纳税依据的,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证照齐全, 可以根据不同经营地段按营业、生产场所实际面积20元/平方米/月标准予以补偿。
若被拆迁户属无证经营和生产的,根据不同经营地段按营业、生产场所实际面积10元/平方米/月标准予以补偿。
②补偿期限
证照齐全经营一年以上的按12个月予以一次性补偿;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按实际经营月份予以一次性补偿;实际经营月份 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予以一次性补偿。
无证经营的一律按半年予以一次性补偿。
(二)货币补偿安置
1.整体性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执行。
2.住房过渡费。按照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补偿18个月。
3.搬迁费用。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计算搬迁费用。其中:住房按1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经营性用房按2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
4.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办有土地证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征地标准予以补偿;办有土地证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镇远县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镇府办发〔2017〕4号)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5.附属房屋、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按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6.工业及企业征收补偿依法评估后,一事一议进行协商补偿。
四、奖励政策
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房手续的,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资金奖励
1.房屋征收拆迁决定公告发布后,从被拆迁户接到拆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征拆期限,予以下列奖励:
(1)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勘测丈量和签订拆迁合同并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腾空拆迁房并办理交房手续,或自行拆除并办 理交接手续的,每户奖励20,000.00 元。
(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勘测丈量和签订拆迁合同并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腾空拆迁房并办理交房手续,或自行拆除并办 理交接手续的,每户奖励 15,000.00 元。
(3)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勘测丈量和签订拆迁合同并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腾空拆迁房并办理交房手续,或自行拆除并办 理交接手续的,每户奖励 10,000.00 元。
2.该奖励在合同签订并办理交房或交接手续后兑现。
(二)住房面积奖励
1.房屋征收拆迁决定公告发布后,从被拆迁户接到拆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征拆期限,予以下列奖励:
(1)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勘测丈量和签订拆迁合同并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腾空拆迁房并办理交房手续,或自行拆除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主体房应置换建筑面积扣除置换门面面积后剩余面积的10%作为住房奖励面积,一并计入最终置换总面积。
(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勘测丈量和签订拆迁合同并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腾空拆迁房并办理交房手续,或自行拆除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主体房应置换建筑面积扣除置换门面面积后剩余面积的6%作为住房奖励面积,一并计入最终置换总面积。
(3)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勘测丈量和签订拆迁合同并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腾空拆迁房并办理交接手续,或自行拆除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主体房应置换建筑面积扣除置换门面面积后剩余面积的2%作为住房奖励面积,一并计入最终置换总面积。
2.奖励住房面积每户最高累计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三)按照项目建设推进时序要求,先签订拆迁合同并办理交房或交接手续的,在产权置换方面有优先选择权,具体分配方案由县住建局和县东城区建设指挥部制定安置分配工作细则,以摇号方式获得。
五、其他规定
(一)《镇远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城区建设红线控制区内禁止抢栽、抢建等行为的通告》发布后,未经批准擅自抢建或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板房、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时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 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
(三)房屋面积原则上以有关证件上载明内容为准,如实际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建筑面积不符的,由县东城区建设指挥部调查核实后确定。
(四)户籍人口以公安户籍登记管理为准。因服兵役、外出 就学、服刑或因婚姻关系常住本地但户籍尚未迁入等原因造成本人户籍不在册的,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定后可计入本户户籍人口。
(五)镇远东城区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坟墓迁移原则实行统一划地集中安葬。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拆工作,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镇远县东城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2-1.房屋室内外装修补偿标准
2-2.房屋拆迁内装修项目分值评定标准
2-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4.搬迁、临时周转过渡补偿费及搬迁奖励标准
3.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序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元/m2) | |
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剩余面积 补偿标准 |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补偿 标准 | ||
1 |
框架结构 |
1200 |
2500 |
2 |
砖混结构 |
900 |
1900 |
3 |
砖木结构 |
700 |
1500 |
4 |
纯木结构 |
500 |
1100 |
5 |
简易结构 |
350 |
800 |
附件2-1
房屋室内外装修补偿标准
外装修 |
内装修 | ||||
装修标准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
装修标准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
精装修 |
元/m2 |
180 |
装修 |
元/m2 |
210-600 |
普通装修 |
元/m2 |
80 |
备注:
1.外装修标准判定如下:
(1)精装修:外墙为瓷砖或同等档次的面料装饰;
(2)普通装修:外墙为一般石灰浆面料或油漆粉刷。
2.内装修标准判定及计算方式如下:
(1)内装修的标准按装修项目实行分值评定,评定总分值方式为:内墙+地板+吊顶+窗+门,最低分为35分(不满35分的按35分计算),最高分为100分。同一住房不同装修分别进行分值评定,并分别计算补偿费。
(2)补偿费=评定总分值÷100×建筑面积×600元/M2。
3.外装修计价面积均为外墙实际装修面积,内装修计价面积为房屋建设面积。
5.内装修评判标准详见附表2-2《房屋拆迁内装修项目分值评定表》。
附件2-2
房屋拆迁内装修项目分值评定标准 | ||||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内墙 |
瓷粉+墙纸或墙裙+瓷粉 |
30 |
||
瓷粉+乳胶漆 |
25 |
|||
瓷粉 |
20 |
|||
清水墙 |
15 |
|||
毛墙 |
10 |
|||
地板 |
全瓷砖地板或强化地板或实木地板(满足其中一项) |
30 |
||
普通地砖+复合地板 |
25 |
|||
水磨地板或彩塑地面 |
20 |
|||
水泥清水地坪 |
15 |
|||
毛地坪 |
10 |
|||
吊顶 |
有吊角线吊顶 |
10 |
||
无吊角线吊顶 |
5 |
|||
窗 |
塑铝窗或高级木窗 |
15 |
||
塑窗 |
10 |
|||
普通木窗 |
5 |
|||
门 |
雕花实木门或防盗门或卷帘门 |
15 |
||
普通木门 |
10 |
|||
其他门 |
5 |
|||
附件2-3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
元/部 |
120 |
拆装费用 | |
宽带移户费 |
元/户 |
120 | ||
有线电视 |
元/户 |
260 | ||
卫星地面接收器 |
元/套 |
200 | ||
空调 |
元/台 |
300 | ||
热水器 |
电热水器 |
元/个 |
200 | |
太阳能热水器 |
元/个 |
300 | ||
照明设施 |
明线未上消防套管 |
元/户 |
500 |
电力、消防部门若有特殊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
明线上消防套管 |
元/户 |
1000 | ||
暗线 |
元/户 |
1500 | ||
三相电源动力 |
元/户 |
2500 | ||
水源 |
自来水设施 |
元/户 |
600 |
|
地下抽水水井 |
元/口 |
2000 |
||
自流水井 |
元/口 |
400 |
||
住房火铺 |
普通 |
元/个 |
200 |
拆装费用 |
有围台 |
元/个 |
500 | ||
灶台 |
元/灶孔 |
150-350 |
土灶150、水泥灶250、瓷砖灶350 | |
雨棚 |
元/m2 |
100 |
||
碓、石磨 |
元/个 |
200 |
拆装费用 |
附件2-4
搬迁、临时周转过渡补偿费及搬迁奖励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搬迁费 |
住宅房 |
10元/m2 |
每户累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超过500元的据实补偿。 |
营业房 |
20元/m2 | ||
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 |
15元/m2 | ||
临时周转过渡费 |
10元/m2•月 |
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18个月计;置换安置的以安置房18个月时间计发,置换安置的因不能按期交房,超过过渡时间的过渡费按交房时间据实计算。 | |
搬迁奖励费 |
10000元至20000元/户 |
拆迁丈量公示确认10天内签订拆迁协议搬迁完交房,奖励20000元;拆迁丈量公示确认15日内签订协议搬迁完毕交房奖励15000元;拆迁丈量公示确认3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完毕交房奖励10000元。 |
说明:不需要周转过渡的不予支付临时周转过渡费。
附件3
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一、砌体(包括围墙、堡坎等) |
混凝土砌体 |
元/m3 |
480 |
|
砖砌体 |
元/m3 |
250 |
||
浆砌石砌体 |
元/m3 |
200 |
||
干砌石砌体 |
元/m3 |
150 |
||
其他砌体 |
元/m3 |
30-100 |
||
二、地坪 |
水泥 |
元/m2 |
45 |
|
青石 |
元/m2 |
60 |
||
土夯 |
元/m2 |
10 |
||
三、容积类(水池、粪池、窑、窖类等) |
混凝土 |
元/m3 |
160 |
|
砖石浆砌 |
元/m3 |
100 |
||
土质 |
元/m3 |
30 |
||
沼气池 |
元/m3 |
420 |
||
砖瓦窑 |
元/个 |
6000 |
||
石灰窑 |
元/个 |
4000 |
||
苕窖 |
元/个 |
300 |
||
四、坟墓 |
有碑料石坟 |
元/座 |
5000 |
|
有碑部分料石毛石混合浆砌坟 |
元/座 |
4500 |
||
有碑毛石坟 |
元/座 |
3000 |
||
其它坟 |
元/座 |
1500 |
||
五、附属建筑物(包括畜圈、厕所、煤房等) |
砖混结构 |
元/m2 |
480 |
|
砖木结构 |
元/m2 |
310 |
||
木结构 |
元/m2 |
180 |
||
土木结构 |
元/m2 |
140 |
||
简易结构 |
元/m2 |
100 |
||
烤烟烘房 |
元/m2 |
300 |
||
六、大棚 |
木竹架、薄膜棚顶 |
元/m2 |
20 |
|
金属架,薄膜棚顶 |
元/m2 |
80 |
||
金属架,玻璃钢瓦 |
元/m2 |
160 |
||
水泥柱大棚 |
元/m2 |
50 |
||
七、喷灌设施 |
胶管 |
元/m |
8 |
|
金属管 |
元/m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