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务公开,特别是行政审批结果公开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公平、公开、公正配置资源,实现阳光政务,确保民众知情权的必要措施,也是政府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必要形式。为了更好的推进土地矿业权出让审批结果、供应计划、交易情况和违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土地矿业权出让审批结果、供应计划、交易情况和违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承办股室负责,分管局长审核,信息中心经办的原则。公开信息由相关职能股室、直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矿业权出让结果由交易中心提供,矿管股审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利用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由交易中心提供,利用股审查;土地矿权违法信息由执法大队提供,执法监察股审查。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的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公开内容:
1、矿业权出让审批结果:包括拍卖出让矿业权和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结果。主要内容为:拍卖成交时间、价款金额、矿区范围、受让业主、协议出让依据等。
2、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包里经营性用地计划、工业用地计划和保障性用地计划。主要内容为:地块名录、拟供地时间、面积、用途等。
3、土地出让审批结果:包括土地招拍挂供应和划拨供地结果。主要内容为:土地受让人、宗地面积、位置、用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成交时间、成交金额等。
4、土地矿权违法案件信息:违法人、违法主要事实、处置及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除采用网上公开外,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
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编印办事服务指南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由业务承办股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收集起草,职能股室审查后,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最后交局信息中心发布。
第九条 已发布的信息,由职能股室整理归档,并交局档案室留存备查。
第十条 信息公开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网上舆情收集管理,对舆情反馈信息由职能股室负责答疑处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局信息中心每季度对相关责任股室、直属单位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结果提交局办公室供评议考核。
对应公开而未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由局信息中心统计,由局办公室书面通知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报党组会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相关股室、直属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委、监察及人事部门根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