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我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之年,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省、州民宗委工作要求及《黔东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2021年州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推荐评选命名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州创建办通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0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示范单位推荐评选命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州委十届十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核心主题,突出创建主题、把握创建方向、深化创建内涵、丰富创建载体、扩大参与范围、提升创建水平,大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社会氛围,为今年我县创建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添砖加瓦、开启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凝聚磅礴力量。
二、推荐类型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村(寨、社区)、乡镇(街道)、学校、军营、医院、景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宗教活动场所。
三、推荐条件
被推荐单位要在促进民族团结、构建新时代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处理民族差异性和共同性关系、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等方面体现典型性和代表性并具备一下基本条件:
(一)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找准创建工作的融入点结合点精准创建,创建方向明确,创建主题鲜明,创建内涵和形式丰富,突出载体,特色,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效明显;
(三)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五个认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成效显著;
(四)被推荐的单位两年内未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或重大不良反应影响社会舆情(事)件,没有涉黑涉恶势力、宗教突出等情况;
(五)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及时掌握民族问题、民族工作、民族关系的发展变化,并主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引导和解决;
(七)创建目标责任明确,按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八进”载体“七有”标准完善图文档案,确保资料完整可查;
(八)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行为。
四、评选命名办法
(一)申报单位按黔东南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推荐条件,形成申报材料。
(二)县创建办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示范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同意,并征求县纪委监委纪意见后,向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创建办”)推荐。(其中:县直机关工委负责县直属部门党政机关、企事业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示范企业、村(社区)、学校、军营、医院、景区、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分别由县直“八进”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创建办申报。
(三)州创建办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命名示范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提交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统战部、州民宗委行文命名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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