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
根据《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坚持城乡低保县级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承担具体责任、包村干部承担第一责任的原则,加强低保档案管理,做到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保管安全有序,切实夯实低保规范化基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县(市)、乡镇(街道办)、村(居、社区)城乡低保档案内容
(一)乡镇(街道办)城乡低保经办机构必须具备的档案
1.“一户一袋”审批类档案包括:
(1)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省厅2018年修订,申请书已包含申请人授权书)。
(2)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农村、城市,新、老户统一用此表)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
(4)城乡低保保障待遇调整(注销)表。
(5)不予批准及停发或调整城乡低保保障待遇书面通知。
(6)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收入状况证明等。
(7)续保户、新增户、退出户三类对象都必须有入户调查表、审核审批表。
(8)退出户有乡镇(街道办)发给退出对象的告知书。
(9)新申请但未纳入保障的要有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
2.“一村一盒”审批类档案包括:
(1)“一村一盒”要附有村级民主评议备案表、一榜公示表。
(2)乡镇(街道办)审核备案表、二榜公示表。
(3)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备案表、三榜公示表。
(4)有各个年度的花名册,注明续保户、新增户、退出户。
一户一档材料按照“一村一盒、一户一袋”的原则存放在乡镇(街道办),“一户一袋”资料要做到垂直管理(各个年度存在在一袋,可查询)。
3.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统计表。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金发放清册(或花名册)。
(4)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进行抽查的原始记录表。
(5)培训会、乡镇(街道办)审核会等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保业务相关的会议记录、签到册、纪要。
(6)乡镇(街道办)“二、三榜”等公示留存材料。
(7)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
(8)各个年度重要的专项工作要参照“五步工作法”,保存有相关方案、通知、调度表、报告、台账等。
(二)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必须具备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和县、乡(街道办)两级年度核查方案。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花名册。
3.村(居)级年度核查宣传动员会和“民主评困”会议的记录、签到册、图片等。
4.村(居)级“民主评困”备案表。
5.“一、二、三榜公示”留存档案及图片。
村(居)级档案按年度整理归档。
(三)县级低保工作机构必须具备的档案
1.审批类档案包括:
(1)县级审批备案表。
(2)城乡低保保障待遇审核审批汇总表。
(3)三榜公示表。
(4)年度核(抽)查汇总表。
(5)乡镇(街道)审核会议备案表。
(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注销)表等,按时间顺序和地域划分进行整理。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年度核查方案;
(2)年度核查动员会和县级审批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等。
(3)委托乡镇进行三榜公示的委托书。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统计表、资金发放清册。
(5)按规定要求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抽查记录。
(6)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按年度整理归档。
(7)各个年度重要的专项工作要参照“五步工作法”(政策设计、工作部署、干部培训、监督检查、追责问责)及时做好资料归档。
1.
特困供养人员档案管理内容
2.
(一)县级特困供养经办机构必须具备的档案
3.
1.审批类档案包括:
4.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办)、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
5.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标准评估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办)、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
6.
(3)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护理人定期评估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办)、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
7.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年度调整审核审批表;
8.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年度审核审批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办)、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
9.
(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动态调整审核审批表;
10.
(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终止审核审批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按时间顺序和地域划分进行整理。
11.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
12.
(1)特困相关政策法规、年度核查方案;
13.
(2)特困工作同步低保年度核查动员会和县级审批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等;
14.
(3)特困业务统计表、资金发放清册;
15.
(4)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办)、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
16.
(5)按规范化管理要求对特困家庭进行抽查记录;
17.
(6)与特困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按年度整理归档。
18.
(二)乡(镇、街道办)特困经办机构必须具备的档案
19.
1.审批类档案
20.
“一村一盒、一(户)人一袋”档案具体包括:
21.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书;
22.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入户调查表;
23.
(3)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24.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表;
25.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处)、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
26.
(6)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签订分散供养照料护理协议;
27.
(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终止审核审批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处)、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按时间顺序和地域划分进行整理;
28.
(8)不予批准及停发特困待遇书面通知;
29.
(9)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收入状况证明等;
30.
(10)“一村一盒”要附有特困人员村级民主评议备案表。
31.
其他档案具体包括:
32.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年度审核审批表;
33.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标准评估表;
34.
(3)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护理人定期评估表;
35.
(4)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36.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终止情况备案表。
37.
一人一档材料按照“一村一盒、一人一袋”的原则存放在乡镇,“一人一袋”资料要做到垂直管理(各个年度存在在一袋,可查询)。有各个年度的花名册,所有特困对象都必须有入户调查表、审核审批表。退出户有乡镇发放的退出保障告知书。新申请但未纳入保障的要有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
38.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
39.
(1)特困供养相关政策法规;
40.
(2)特困业务统计表;
41.
(3)特困供养金发放清册(或花名册);
42.
(4)对特困供养对象进行抽查的原始记录表;
43.
(5)培训会、乡镇审核会等与特困业务相关的会议记录、签到册、纪要;
44.
(6)公示留存材料;
45.
(7)与特困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
46.
(三)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具备的特困档案
47.
1.特困相关政策法规和县、乡两级年度核查方案。
48.
2.享受特困供养待遇家庭花名册。
49.
3.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签订分散供养照料护理协议;
50.
4.公示留存档案及图片。
51.
村级档案按年度整理归档。
52.
三、档案保管方式和期限
53.
县级档案材料和乡镇(街道办)日常档案材料按年度整理,分类装订成册,集中存放;“一户一袋”审批类档案按垂直管理方式,延续性、长期性保管。
54.
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停保后不少于10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抽样移送地方综合档案馆。
55.
四、工作要求
56.
(一)高度重视,提供保障。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档案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市)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切实将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乡镇(街道办)、村(居)两级要有专门的低保档案室和档案柜,保障必要的人员力量和低保工作经费。
57.
(二)加强指导,压实责任。县级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办)的指导和培训,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和村委的档案工作培训,做好 “一村一盒、一户一袋”档案工作,把好质量关。乡镇(街道)事务办人员要强化对驻村干部的指导,当好“指导员”和“质检员”,凡是资料不齐全、凡是《入户调查表》填写不认真和有逻辑错误的档案,社会事务办人员要一律拒收。同时,要搞好档案签收手续。
58.
(三)强化考核,形成常态。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档案规范化管理列为州对县(市)、县(市)对乡镇(街道办)的民政考核工作内容。从2019年起,每年在城乡低保交叉检查和年度绩效考核检查均将档案纳入检查重要内容,作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州民政局适时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档案专项检查。
来源: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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