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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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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县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扶持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从事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协会、机构、团体和自然人。

第三条 县财政建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二章  支持电子商务主体发展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淘宝网(天猫)、京东商城、一号店、贵州电商云、供销E家等各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在线销售,对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且依法纳税的企业和个人,每年补助0.2万元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基础服务费用。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通过B2C(企业对个人电子商务)或C2C(个人对个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别按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B2B(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企业通过业务流程外包实行网络销售代运营的,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且依法在本县纳税的,每年补助0.5万元作为企业支付服务外包的费用。

第七条 鼓励传统企业转型,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行半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创建自主品牌,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本年度首次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网商,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线上品牌本年度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电商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电子商务宣传推广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产业运营平台在第三方平台设立商城,且单个商城网上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在50万元以上的,每个商城每年补助5万元。独立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在第三方平台设立商城,且网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年度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在50万元以上的,每个企业每年补助4万元。对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参展企业,对实际支付展位费的企业每次给予0.1万元的补助(已获省、州补贴的企业除外)。

第十条 鼓励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对国家、省级知名电商平台(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在县城、乡镇、社区、行政村设立电商服务中心、分中心、服务站,对入驻满一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平台(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并且对新设立的电商服务站(点),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后,给予每个电子商务服务站(点)0.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国内10强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政策。


第三章  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我县实体企业、商品流通业、物流运输业、服务业等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发展,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经认定在本县依法纳税,首次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企业,通过考核验收后,每个企业补助1万元作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费用;在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后,进行后续扩大平台建设发展电子商务项目的,每个企业补助2万元作为建设发展费用。

第十二条 鼓励县级公益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建设公益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机构,通过考核验收后,每个平台补助2万元作为平台建设费用。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智能化电子商务公共物流仓储配送平台,对建设电子商务公共物流仓储平台的企业、机构,通过考核验收后,单个项目补助3万元作为平台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O2O“线上+线下”综合平台建设,对在我县依法纳税,实际运营一年以上,集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等多功能为一体,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为全县网商和农特产品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代运营、电商策划、电商培训等服务的综合性地方特色产品O2O电商平台,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考核验收后,每个综合性平台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支持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发展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电商小企业集聚发展。对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10家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楼宇、创业孵化园),经县电商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后,连续三年分别给予该园区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租赁费用补助;并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装修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六条 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且租用两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体户(包括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和个体户)实行租金补贴,经县电商领导小组核定后,连续三年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0.8万元、0.6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省、州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楼宇)、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企业)称号的,除享受上级扶持奖励政策的同时,获得国家级示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单位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示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州级示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年度评选的县级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企业)和服务站(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单位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五章  支持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建设奖励

第十八条 对入驻10家以上物流配送(快递)企业、日发货量在5000件以上的物流园(基地)项目,单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利用仓储建设用地、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电子商务公共仓储园区(中心),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不含土地款),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为本县5家以上电商企业开展仓储配送服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除软硬件投入补助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有实力的物流配送(快递)企业在县城设立区域总部,乡镇、村设立代办点,对设立的区域总部运行1年以上,经营收入达到200万元/年以上,且依法在本县纳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努力打造一批镇远特色的原生态农产品品牌,对新通过QS、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3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行业(区域)电子商务协会建设,新建行业(区域)电子商务协会且运行正常的,经考核认定,给予一次性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已建立的行业(区域)电子商务协会,在运营、监督、自律、服务等方面成效较好,经评选为年度优秀电子商务协会的,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章  支持电商人才引进与培育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从县外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县电子商务协会、其他团体、机构、企业等组织的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意的,给予适当补贴。每年此类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青年、大学生和返乡人员创新创业,对入驻电商孵化中心自主创新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和返乡人员,给予每人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孵化中心的创业企业经营性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积极落实县委、县政府制定的人才引进政策,将电子商务人才作为紧缺急需人才,按照我县相关人才政策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于县内相关院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县主管部门备案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并设立相应专业与课程,且当年新招收专业学员在50人以上的,给予该院校当年10万元的补助。县内中高职院校与3家以上电商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电商专业学员在实训基地年受训50人次以上的,给予该院校当年5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八条 发挥大学生村官带头作用,评选“优秀大学生村官电商带头人”。以其销售额为依据,带动干部群众开办至少3家网店以上且本村网店总销售业绩达到20万元/年,年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我县农村电子商务乡(镇)、村扶贫服务站(店)完成县电商办绩效目标考核的,每年给予0.6万元、0.3万元的站(店)经费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所有扶持政策的兑现须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提出申请,并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报县政府审批后下发。

第三十一条 被扶持对象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奖励(补助)资金,并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奖励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二条 符合相关扶持政策不同条款的可同时享受,但同一内容又符合我县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第三十三条 被扶持对象当年度发生偷税、侵权、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奖励政策享受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和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相应补助奖励资金和取消相应荣誉称号,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取消该被扶持对象三年内各级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本办法所列各项政策,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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