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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乡医疗救助(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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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救助对象

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3、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4、城乡低保对象;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1-2级持证残疾大学生);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7、城乡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或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之内的家庭)重病患者(包括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有特殊病种的成员、1-2级持证残疾人、60岁以上老人);

8、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包括见义勇为人员、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50%的城乡居民家庭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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