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州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规定报销(以下统称: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统称: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3.患有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二) 住院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救助。
2.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70%一80%救助。
(1)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按70%救助,5001至15000元以内的按75%救助,15000元以上的按8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2)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按8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3.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70%一80%救助。
(1)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按70%救助,5001至15000元以内的按75%救助,15000元以上的按8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2)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按75%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4.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0%一70%救助。
(1)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按60%救助,5001至15000元以内的按65%救助,15000元以上的按7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2)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按7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5.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0%一70%救助。
(1)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按60%救助,5001至15000元以内的按65%救助,15000元以上的按7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2)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按7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6.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尿道下裂、老年性白内障、农村儿童血友病A按照省、州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7.重性精神病人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8.艾滋病人(包括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参照城乡低收入家庭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属于本办法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医疗救助。
9.医疗救助对象所患病种不属于特殊病种范围,但个人自付费用较大的,由民政、卫生、人社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联合会诊,会诊认为属于重特大疾病的,参照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1O.医疗救助对象因病需转往州外或在州外发生疾病治疗的,需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相关规定履行转诊转院手续后,方能申请住院医疗救助。
(七)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医疗救助应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本人或户主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或户主签名的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三无”人员证明书、优待证、残疾证、学生证、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4、门诊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清单或结算单、转诊报销凭证、商业保险赔偿清单原件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门诊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清单或结算单、转诊报销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印章及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5、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孤儿)可由供养机构代为提出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八)申请时限
医疗救助申请需在按规定报销或办理商业医疗保险赔付后的6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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