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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乡临时救助(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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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救助单位,救助对象是:

1、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户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2、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3、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标准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领取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帮困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核查情况和解困期限,按照补差的原则,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核查情况和解困期限,按照补差的原则,给予1-4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保障3个月基本生活的原则,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4、非义务教育阶段,因支付教育费和子女在校生活费,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和社会帮困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核查情况和解困期限,按照补差的原则,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5、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1-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黔东南州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2.居民(户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证件复印件,城市“三无”人员证明原件;

4.家庭收支状况和财产状况证明;

5.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户主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上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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