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根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2、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4、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求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求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四)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成年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户口本);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上述证件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与请求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其他代理申请人应提交代理权的证明(代理申请委托书)。
(五)审查、决定
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身份、案件、经济状况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对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申请人,批准给予援助并送达“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给予援助的决定,并送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通知书”,申请人对不给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六)指派、实施
对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事项进行登记后,指派本中心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援助工作人员办理,或指派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指派的援助人员依法办理援助事项,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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