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2.乡镇人社中心每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新增符合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打印《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社区、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3.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社区、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乡镇人社中心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人社中心和村(社区、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5.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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