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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畜牧业惠民政策(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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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繁母猪饲养保险政策

1.投保条件: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标识。

2.保险金额: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自付12元。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申请审批及保险理赔程序

(1)保费收缴: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在每年11-12月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本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咨询。

(2)出具保单: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完材料,养殖户缴纳12元/头保费,各乡镇工作人员将保费交县动监所汇总后交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被保险能繁母猪死亡,被保险人24小时内必须向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案;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接到报案24小时内,必须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畜牧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照相、填表记录存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且当场作出是否符合赔偿的结论。并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技术人员制作查勘定损材料交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应在7天内将钱赔付到位。

(二)育肥猪饲养保险政策

1.投保条件:在我县范围内的生猪饲养场(户),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的育肥猪。

2.保险金额: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500元,保费为每头30元,其中财政补贴24元,投保户自付6元。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育肥猪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申请审批及保险理赔程序

(1)保费收缴: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在上一年12月和当年6月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本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咨询。

(2)出具保单: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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