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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2026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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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工作报酬 中共镇远县委组织部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每人2800元/月×0.8(基本报酬)+560元/月(绩效)=2800元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组织部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基本报酬每月一次,绩效每季度一次 每月底前
每季度末前
1.《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15次(扩大)会议纪要(一)》(〔2022〕2号)
2.《关于进一步强化待遇保障建强村(社区)干部队伍的请示》(县组呈〔2021〕50号)
2 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作报酬 中共镇远县委社会工作部 在任城市社区工作者 职务薪酬按5类社区工作者岗位分别确定;级别薪酬由“基础绩效薪酬×岗位等级系数”计算,基础绩效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学历和职业资格津贴按学历层次、职业资格等级分别确定。绩效薪酬不超过薪酬总额的25%,除绩效薪酬外,其他薪酬按月发放。 乡镇每年纳入预算,乡镇造册,县级审核,并录入一卡通系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黔组发〔2025〕6号)
3 城市社区工作者奖励性绩效 中共镇远县委社会工作部 在任城市社区工作者 绩效薪酬不超过薪酬总额的25%,除绩效薪酬外,其他薪酬按月发放。 乡镇每年纳入预算,乡镇造册,县级审核,并录入一卡通系统发放 每年一次 年末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黔组发〔2025〕6号)
4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镇远县民政局 特困对象 全失能:1980元/月  
半失能:990元/月    
1.年度核查:与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评估。  2、日常管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市)民政局 每月 月底 黔民发〔2021〕8 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5 特困人员丧葬补助 镇远县民政局 特困对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六)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
供养的原则上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若其亲属主动申请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委托亲属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遗体火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包括遗体运输、火化、公墓墓穴及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本着从简的原则,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所产生费用由亲属承担。
特困人员死亡后,安葬人员对乡镇进行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县局审批 按次发放 月底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21号 ) 
6 特困人员医疗补助 镇远县民政局 特困对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

特困人员住院后,对乡镇进行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县局审批 按次发放 月底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21号 ) 
7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临时救助金 镇远县民政局 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 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 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 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 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 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6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 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 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6000-10000 元一次 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 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 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 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共同生活成员 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4-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 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州内就读的给予1000-2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州外省内就 读的给予2000-3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省外就读的给予 3000-5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 数,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 不得超过3000元。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 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 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1.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
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 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2.申请人应填写《黔东南州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黔 东南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如实提
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地户籍需提供居住证,无居住证的需提供相对固 定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或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证明;
(4)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 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 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 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 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 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 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
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按次发放 月底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6号)
8 城市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镇远县民政局 低保对象 按照当年发改制定标准发放,没有达到启动价格补贴政策时,则不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次发放 月底 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2〕69号
9 农村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镇远县民政局 低保对象 按照当年发改制定标准发放,没有达到启动价格补贴政策时,则不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次发放 月底 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2〕69号
10 特困供养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镇远县民政局 特困供养对象 按照当年发改制定标准发放,没有达到启动价格补贴政策时,则不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次发放 月底 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2〕69号
11 监测户中农村边缘人口价格补贴 镇远县民政局 低保边缘对象 按照当年发改制定标准发放,没有达到启动价格补贴政策时,则不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次发放 月底 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2〕69号
12 监测户中城市边缘人口价格补贴 镇远县民政局 低保边缘对象 按照当年发改制定标准发放,没有达到启动价格补贴政策时,则不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次发放 月底 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2〕69号
13 农村低保对象一次性生活补贴 镇远县民政局 低保对象 按照当年省民政厅下发文件制定标准发放,没有文件则不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次发放 月底 按照省民政厅下发文件执行
14 城市低保对象一次性生活补贴 镇远县民政局 低保对象 按照当年省民政厅下发文件制定标准发放,没有文件则不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次发放 月底 按照省民政厅下发文件执行
15 特困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 镇远县民政局 特困供养对象 按照当年省民政厅下发文件制定标准发放,没有文件则不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次发放 月底 按照省民政厅下发文件执行
16 孤儿临时价格补贴 镇远县民政局 孤儿 按照当年发改制定标准发放,没有达到启动价格补贴政策时,则不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次发放 月底 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启动黔东南州2023年1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东南发改价监〔2023〕17号)
17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临时价格补贴 镇远县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按照当年发改制定标准发放,没有达到启动价格补贴政策时,则不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次发放 月底 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启动黔东南州2023年1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东南发改价监〔2023〕17号)
18 孤儿明天计划救助金 镇远县民政局 孤儿 (一)诊疗费用。
孤儿 1 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累计在 1000 元以上的自付部分,可凭定点医院专门收费发票据实申请“明天计划”资助。
(二)康复费用。
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的费用的自付部分,可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 3 万元的资助标准,凭定点医院专门医疗收费发票据实申请“明天计划”资助。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经省级“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 3 万元的资助标准,凭发票据实申请“明天计划”资助。
(三)特殊药品费用。
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可凭药品购置发票,据实申请“明天计划”费用。
(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
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可申请“明天计划”项目资助。对于单价低于 3 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本级“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 30%;对于单价在 3 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
每名孤儿每 2 年可以资助 1 次体检费用,每次资助标准不超过 800 元/人,按体检费用收据据实结算。
(六)住院服务费用。
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 7000 元,每人每年不超过 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审定、统筹使用,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以上相关费用的自付部分均指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剩余部分。
按照申报人数发放 按次发放 月底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医疗
康复明天计划”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9〕31号)
19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 镇远县民政局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按照当年省民政厅下发文件制定标准发放,没有文件则不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次发放 月底 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启动黔东南州2023年1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东南发改价监〔2023〕17号)
20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助学工程 镇远县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按照当年文件标准发放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按学年发放 月底 按照当年下发文件执行
21 农村计生(两户)子女考取大专、本科、研究生一次性助学补助金 卫健 “计生两户”家庭 5000元/人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本人申请、乡镇核实上报县级,定期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之前 《关于对黔东南州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子女高考入学奖励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州人领发〔2012〕24号)
22 计生(两户)父母及双女户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卫健 “计生两户”家庭 父母一方死亡的10000元,双方死亡20000元;双女户子女死亡2000元。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本人申请、乡镇核实上报县级,定期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之前 《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及保障机制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镇远党发﹝2012﹞10号)、《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养老奖励救助的规定 》(州人领﹝2009﹞6号)
23 计生(两户)生活补助金 卫健 “计生两户”家庭 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满18周岁子女给予生活补助3000元/人/年;父母双方死亡的未满18周岁子女给予生活补助5000元/人/年,直至年满18周岁。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本人申请、乡镇核实上报县级,定期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之前 《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及保障机制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镇远党发﹝2012﹞10号)
24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军士 由政府安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待遇保障;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在安置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前述缴费基数和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缴费,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超过国家规定安置时限仍未安排工作的,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定期发放 每年三次 每年6月12日前 关于加强贵州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
25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及军士 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军士补助,发放标准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计算。每服役一年按照3600元。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定期发放 每年一次 每年8月31日前 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黔民发[2013]9号
26 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企业老复员军人 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范围及标准:1954年10月31日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时安置在企业的在岗、下岗(内部退养、离岗休养)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企业老复员军人),均属于提标的范围和对象。每人每月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统一提高50元,对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每人每月从 940 元提高到 990元。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6〕2号)文件
27 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助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企业军转干部 连排职每月补助1710元、营职每月补助1770元、团职每月补助1830元、师职每月补助1910元。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增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2025年生活困难补贴的通知  黔退役军人通【2025】13号
28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补助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立功受奖现役军人 立功受奖士兵家庭慰问金发放标准为:荣誉称号20000元,一等功10000元,二等功2000元,三等功1000元,优秀士兵600元。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定期发放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底前 镇远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纪要
29 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参保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优抚对象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城乡合医补助 部分优抚对象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城乡合医、补助标准一个人补助标准每人400元。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定期发放 每年一次 12月底前 《关于印发镇远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府办函﹝2021﹞116号)文件。
30 1-4级伤残军人护理费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4级伤残军人 根据规定按50%和40%分别计发护理费标准为3551.42元/月、2841.13元/月。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黔民发[2005]49号
31 清理农村残垣断壁省级补助资金 镇远县农业农村局 农户 1.拆除补助标准
(1)废弃危房、废旧附属用房、废弃农用房等每平方米补助不得超过60元,每户补助不超过6000元;
(2)废旧窝棚圈舍、废弃农用大棚、废旧厕所等设施清理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每户补助不超过6000元;
2.修缮补助标准
符合“一户一宅”的住房且“具备修缮价值”的可纳入修缮范围,原则上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60元,每户不得超过6000元。
农户提交补贴申请后,农户自行或由政府统一组织拆除残垣断壁;拆除完成后经乡镇初步验收、县级复核验收均合格的,由乡镇统一申报补助资金。 申请发放 竣工验收后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清理农村残垣断壁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5〕132号)、《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镇远县2025年清理农村残垣断壁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镇农发〔2025〕35号)、《镇远县财政局 镇远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清理农村残垣断壁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镇财通〔2025〕366号)
32 公益性管水员工资 镇远县水务局 农户 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劳动力均在常住地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补助资金通过农户提供的银行一卡通或社保卡账号直接发放到人。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贴400元,购买意外保险150元/人/年,补贴12个月。
由村委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管水员,每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每月乡镇造册到县水务局统一发放。️ 按月发放 每月30日前 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镇远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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