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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农机购置补贴延伸乡镇办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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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县2018-2020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实施取得成效,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黔农发〔2018〕102号)《黔东南州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黔东南农发〔2018〕99号)镇远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镇农发〔2018130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推脱贫攻坚,以推进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坚持突出重点,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全粮食安全生产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坚持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不断提升我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群众惠民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惠民惠农政策制度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作用,调动我广大农业从业者买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全农机化快速高效发展。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省级确定选取的14大类36个小类 87个品目(详见附件1)纳入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乡(镇)不得随意变更或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所有乡(镇)

(二)补贴对象。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对技术含量不高、拥有量相对饱和等普通机具品目,适度降低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补贴范围及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必须报县农业部门,再由县农业部门汇总上报业部门,最终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县农业部门将及时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州农业部门,州农业部门调查核实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省级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由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购机和补贴方式

(一)购机方式。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补贴方式。2018-2020年在我县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即: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经销商出具销售发票,购机者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补贴申请,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告知,经公示补贴对象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册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农业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五、补贴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在省域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谈价议价,自主购机。经销商出具发票,发票需注明购机者姓名和所售机具的名称、型号、总价、销售日期,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完整的生产企业名称和机具出厂编号。补贴对象购置多种机具时,每张发票只能体现一家企业具体某个型号的产品。

(二)补贴申请

1)申请。购机者自主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领,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经销商(或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业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补贴对象申请补贴。

2)录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录入购机者申请信息,形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1)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3)打印告知书。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打印告知书一式三份(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各一份),并由购机者自行填入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确认告知书内容无误后,签字、盖章(摁手印),办理人员审核确认。

(三)核验公示。农机购置补贴每月结算一次。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在次月10日前上月申请资料形式审查、核验补贴机具、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七天)。公示无异议后过补贴系统按批次生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2-2),并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纸质资料(包括身份证及发票复印件、申请表、明细表等)按批次提交至县农业部门。县农业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12个乡(镇)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汇总,并提交至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核验补贴机具、兑付补贴资金。

资料审核有疑问、公示有异议、抽查核验发现疑点或上级通知暂停的,根据调查结果终止办理补贴或顺延实施期限。

(四)资金兑付。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县级农业部门提供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给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个人)或银行账户(组织)兑付给购机者,并通过补贴系统同步点击确认结算。发生退货行为的,购机者需主动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退回补贴资金的申请,并按照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渠道返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六、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部门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按操作程序办理补贴手续;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上报信息简报;按比例对购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协助县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受理和上报各方的举报和投诉;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监督和管理县内补贴产品经销商。

(二)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和兑付补贴资金,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并将兑付情况通报县农业部门;配合农业部门按比例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为加强对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成立镇远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杨胜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运昭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剑勇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烤烟办主任

何洪勇县财政局局长

员:陈开乐县监委副主任

张友军县公安局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庞鸿祥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邓英武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办公室主任

章昌梅县财政局农业股股长

氵舞阳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邦彪蕉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元勋青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国乾羊坪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华舜江古镇人民政府镇长

羊场镇人民政府镇长

高邦超都坪镇人民政府镇长

金堡镇人民政府镇长

大地乡人民政府乡长

袁尚虞尚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何坤均报京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胜江涌溪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庞鸿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邓英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强化宣传,公开信息。

县农业部门,各乡(镇)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多种形式,将补贴政策宣传到农村,让农民了解补贴政策的内容、操作程序和要求,让社会广泛知晓。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本着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县农业部门已在镇远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县农业部门要每个月公示一次本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补贴资金明细表等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业部门要将享受补贴的农民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政府网站上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得涉及购机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和详细住址等个人隐私。

(三)规范实施,严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各乡(镇)、县农业部门必须采取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向经销商分配补贴资金指标,不得虚设补贴名额占用补贴资金,不得利用其他政策规定限制补贴对象。

二是合理配置补贴资金。县农业部门重点推广的农机具不得指定生产企业和具体机型,不得指定经销商,所占中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全年补贴资金的50%。涉及重点推广农机具的县需经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方案,所占中央补贴资金超过全年补贴资金的50%的,需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方能实施,并以张贴海报和网络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是严格核实购机情况。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县农业部门要采取电话调查、入户核查等多种方式在兑付补贴资金钱抽查购机情况,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对单机补贴额高于1万元和同一补贴对象购机3台以上(含3台)的,要入户核查。电话抽查和入户核查须有详细记录。

四是规范整理补贴档案。各乡(镇)、县农业部门要加强购机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要通过软件系统导出补贴实施档案信息,完善归档分类。

五是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投入使用前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实行牌证管理,确保补贴机具安全使用。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乡(镇)、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农村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 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贵州省农委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监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向经销商分配补贴资金指标,不得虚设补贴名额占用补贴资金,不得利用其它政策规定限制补贴对象,不得强行向补贴对象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干预补贴对象自主购机,不得向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产销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监督管理为由干预经销点合法经营,不得要求经销商提供人员、场地、经济和物质条件协助办理补贴申请、机具核实等业务。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工作的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督促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操作培训和售后维修服务等事项。经销商不得诱导补贴对象购置不适用的补贴产品,不得变更补贴机具标准配置,不得提供虚拟供货发票,不得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农业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州农业部门。省、州农业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农机产品补贴资格、取消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禁止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机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商资格被督停、取消后,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经销商自行承担。

(五)重视投诉,搞好服务,

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农业部门要安排专人受理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投诉集中、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要重点调查核实。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进货责任规定》(质监总局第126号令)。必须设立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农机质量纠纷(特别是补贴机具质量纠纷),确保处理纠纷的时效性。对补贴机具出现10次以上的投诉、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引起法律诉讼、无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协调和生产企业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问题的,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将取消经销商资格和该产品的补贴资格。县农业部门须按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贵州省农机质量投诉情况表,对已经处理完毕的投诉,也应填报。

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对象的培训,要利用阳光工程等各种培训项目和组织农机观场演示会等多种方式对购机户进行农机操作和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要督促补贴经销商在补贴对象购买农机具时,对购机者培训有关机具的规范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目常保养事项等内容,并做好培训记录。

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补贴对象筹资压力,鼓励企业和经销商对补贴对象购买大中型机具实行分期付款或信贷担保支持。

八、报送补贴资料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购置补贴工作的总结和上报,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典型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每年6月10日、12月5日前,)农业服务中心、财政要将半年、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九、政策咨询、质量投诉电话

政策咨询及质量投诉电话:镇远县农业局设立政策咨询及质量投诉电话: 0855-3870612、0855-3870116

农机购置补贴延伸乡镇办理工作自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乡镇要明确具体一名工作人员到乡镇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县农业农村局在2019年6月底以前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培训工作。

附件:1.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表格

2-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2-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2-3.县(区)年中央农机购置补

贴资金使用进度(第期)

2-4.县(区)月中央农机购

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2-5.县(区)年度享受农机购

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2-6.县(区)年度农机购置补

贴政策落实情况

3. 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附件1


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大类36小类87品目)


1.耕整地机械(2个小类,9个品目)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铺膜机

1.2.3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4个小类,10个品目)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小粒种子播种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3个小类,5个品目)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7个小类,14个品目)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果实收获机械

4.2.1番茄收获机

4.2.2辣椒收获机

4.3蔬菜收获机械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甘蔗割铺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

4.6.2打(压)捆机

4.6.3圆草捆包膜机

4.6.4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3个小类,4个品目)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5个小类,12个品目)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2个小类,2个品目)

7.1运输机械

7.1.1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7.2装卸机械

7.2.1抓草机

8.排灌机械(2个小类,4个品目)

8.1水泵

8.1.1离心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

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2个小类,12个品目)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送料机

9.2.3清粪机

9.2.4粪污固液分离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1个小类,4个品目)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1个小类,1个品目)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1个小类,3个品目)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电动卷帘机

12.1.2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2.1.4水帘降温设备

13.动力机械(1个小类,3个品目)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2个小类,4个品目)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4.2.3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2-1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补贴方式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购机者信息

姓名/组织


购机者身份


性别/性质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乡镇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购买机具信息

机具大类


机具数量


机具小类


单机中央补贴


机具品目


中央补贴合计


分档名称


购机总价


机具型号


购机日期


生产企业


经销商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发票号


备注


申请人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受理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购机者留存一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职能部门)两份。

2. 设施类机具数量以单设计量数填入,补贴及总价的单位为元。

3. 申请人须是购机者本人,银行账户信息须是申请人本人信息。

4. 购机者需签字(组织需盖章)、摁手印,经办人需签字,农机化主管部门需盖章(可使用县级领导小组印章或农机购置补贴审核专用章,延伸至乡镇办理的可使用职能部门公章)。

5. 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由申请者手写填入。

6. 贵州省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资金结算咨询电话:


附件2-2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实施县:申请结算批次:年第单位:元、台

序号

申请表编号

姓名

地址

身份证

号码

机具

品目

机具型号

生产

企业

经销商

购机

日期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发票号

机具数量

购机价格

中央补贴










































































































……















合计

——

——

——

——

——

——

——

——

——

——

——






附件2-3



县(区)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第期)


统计日期:单位:万元

分配资金

使用资金

结算资金

使用比例

结算比例









附件2-4

县(区)月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统计日期:单位:台、元

序号

姓名

乡(镇)

机具品目

机具型号

机具数量

生产企业

单台中央补贴额

总中央补贴额



























































































合计


附件2-5

县(区)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告单位:发布日期: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中央补贴资金(元)

姓名

乡(镇)

机具品目

机具型号

生产厂家

经销商

购机数量(台)

单台补贴额

总补贴额














































































……











合计



附件2-6

县(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发布单位:统计单位:台、元公告日期: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受益户数

机具台数

中央补贴

























































……







合计





附件3


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补贴政策实施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责任主体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抽查。

第二条核验对象为年度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

第三条核验方式为资料形式审查和机具现场核验。资料形式审查是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购机者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机具现场核验是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四条核验内容为购机者身份的真实性、购机者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购机行为的真实性等。

第五条核验流程:

资料形式审查,对购机者二代身份证(购机者为组织的,需营业执照)、购机发票、一折通”卡号或银行账户进行形式审查,信息一致。

机具现场核验,将补贴机具铭牌信息、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不配备发动机的不需要)与发票信息、主要配置参数进行现场比对核验,必须一致

第六条其他要求:

现场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人员需对核验内容进行详细记录,购机者对核验结果签字。

现场核验需对购机者、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照”拍照存档。

核验发现机具主要配置参数有疑问的,可要求产销企业提供书面说明。

购机者不配合开展现场核验机具的,不予兑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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