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对机主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切实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产业发展水平。
二、实施范围
全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县(市、区)。
三、补贴对象
符合要求的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条件
已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一)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二)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 型 |
类 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10 |
500 |
直联传动 |
10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
20-50马力(含) |
15 |
2500 | |
50-80马力(含) |
15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15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5 |
11000 | |
履带式拖拉机 |
12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 型 |
类 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 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 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 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 35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六、确定农机回收单位
(一)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资质: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的二级或以上农机维修点;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详见附件 5)。
(二)具有农机回收资质的单位,应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提供相关证件和拆解条件佐证材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布农机回收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
(三)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地区,可采取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七、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回收旧机。老旧农机所有者(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信息。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不清或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形,需提供农业机械相关来历证明的,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规定提供,或由机主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符合报废要求的,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式样见附件 1,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回收证明》)。
(二)解体销毁。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监督人员应当复核机主信息、报废农业机械信息,符合报废要求的,现场监督拆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回收单位要建立报废农业机械整机、拆解重点环节与主要零部件解体或者销毁前、后照片等档案,并填制《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解体或者销毁证明》(式样见附件 2,以下简称《农机报废证明》)。
(三)注销登记。符合报废条件的机具经解体销毁后,机主持身份证明、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和《回收证明》等凭证,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
(四)申请更新。机主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3)和身份证明,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换购新机申请。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回收证明》、《农机报废证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通过审核的,机主可优先获得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补贴资格。报废一台农业机械,只能优先获得更新一台农业机械的购机补贴资格。
(五)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机主凭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在购置新机时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同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是指机主仅享受购机补贴时应自付的款项)。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机化、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操作办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宣传力度和咨询工作,让农机主实实在在体会到农机报废更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让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一步惠及广大农机主。
(三)推行政务公开。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规范回收拆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机回收单位发放《回收证明》。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严格执行报废机具种类与条件等相关规定,做好报废农业机械的认定回收与报废处理工作,对农机回收报废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对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要建立农机回收报废处理全过程档案,如实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流向等情况信息,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不得违法改装、拼装农业机械,不得回收、拆解所有权不明的农业机械,不得买卖报废的农业机械。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农机回收资格。
(六)做好总结工作。各地要及时了解掌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进度,总结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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