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东南环镇责改〔2021〕6号
汪昌勇(镇远县湘黔废品收购站):
身份证号码: 52262519871004****
地址: 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罗马坳
法人代表(负责人): 汪昌勇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 年 8 月 24 日对你(单位)在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罗马坳实施的镇远县湘黔废品收购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收购的废旧物资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与电线电缆等回收物资露天混堆,未设置危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进行管理;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4、未能提供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
以上事实有 2021年8月24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及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对临时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完善厂区的雨污分流设施(系统),对贮存场的回收物所采取分类、规范堆放,并做好防雨、防渗、防尘、防扬散和防火等措施;2、按照危废管理相关要求妥善管理收集的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3、未获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前,严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若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六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符合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的整改落实情况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施后督察。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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