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舞阳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0095—X52262511C2101
地址: 镇远县舞阳镇民主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 陈群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2 年3 月11 日对你(单位)建设于镇远县舞阳镇民主街107号的中心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环评相关要求建设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对医疗废水进行预处理,检查时医疗废水直接排入县城区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1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一是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水采取临时措施进行预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区污水管网;二是限期三个月内完成医疗废水处理站的建设工作,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正常运行。
若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六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符合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的整改落实情况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施后督察。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5日
(联系人:付帅,联系电话:0855—572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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