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熙锰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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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江光屯组
法人代表(负责人): 杨骅
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固废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建立并提供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问题进行调查中,还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将工业固废委托、销售给无行业资质的人员进行处置,并且没有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4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反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镇责改〔2022〕1号)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将工业固废委托、销售给无行业资质的人员进行处置,并且没有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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