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第四批):
一、镇远县辉扬绿色发展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9月20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本县辖区内镇远县辉扬绿色发展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米椒、豇豆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小米椒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公司共采购10Kg抽检批次小米椒、13公斤抽检批次豇豆。本案货值金额163.2元,违法所得为4.05元,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公司经营污染物、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公司在经营环节中,做到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元零伍分(¥4.05),2、免于罚款。
二、镇远县宇丰安贝豆浆油条店生产经营经检验检测金属铝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油条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1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县辖区内镇远县宇丰安贝豆浆油条店自制的油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判定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
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油条200根。本案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200元,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三、镇远县国臣桶装水销售点经营经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3日,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工作人员到当事人门店对其经营桶装水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本抽检批次桶装饮用水当事人采购35桶。本案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40.5元,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污染物、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经营环节中,做到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2、不予罚款。
四、镇远县万丈岩山泉水厂生产经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3日,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工作人员到当事人对其生产桶装水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本抽检批次桶装饮用水当事人共计生产45桶。本案货值金额157.5元,违法所得76.5元。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污染物、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经营环节中,做到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5元;2、不予罚款。
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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