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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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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县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环境承载压力逐渐增大,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调整并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准则,以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法》《文物保护法》《防洪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

四、划定类型

县行政辖区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的陆域范围。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迁。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已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见附件1)。

(二)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见附件2)。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建成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以内区域和城镇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见附件3)。

(四)主要交通干线

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200米区域以内的区域(见附件4)。

(五)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镇远县境内舞阳河两岸100米以内陆域范围(见附件5)。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立即实现关停、转产或迁出,其间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若有超标排放立即从严处理。

(二)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三)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项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并确保达到规划环评明确的环境质量要求。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定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环保税。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本方案适用于镇远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0日公布的《镇远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实施方案》(镇府办发〔2014〕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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