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府办发〔2021〕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黔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镇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8日
镇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本县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处置本县可能发生或发生的水旱灾害,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科学决策和实施水资源调配、防汛抗旱救灾提供科学依据,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抗旱等级标准》(sl424-2008)《农业干旱预警等级》(GB/T34817-2017)《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指南》、《黔东南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镇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镇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结合当前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与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理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3.3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应急处置。
1.3.4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水旱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5加强监控、科学调度。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专家作用,科学研判汛期旱情灾情,科学调度水利水电工程,提高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1.4水旱灾害分级
水旱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预警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件1。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可能发生或发生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干旱灾害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水库水电工程险情等引发的水库溃坝、堤防决口、堰塞湖、供水危机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对全县水旱灾害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处置工作。防汛抗旱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1.2县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武警镇远中队队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扶贫办(县生态移民局)、县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县气象局、镇远火车站、镇远供电局、大菜园水文站、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镇远中队、电信镇远分公司、移动镇远分公司、联通镇远分公司、中石化镇远石油分公司等(见附件4)。
2.1.3县防指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在可能发生或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决定启动县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水旱灾害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其他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在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水旱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的《关于调整充实镇远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执行,本预案中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防指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需要,依法做好水旱灾害应对处置相关工作。
2.2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防汛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县防指的日常工作事务;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执行国家、省、州、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令;汛期实行24 小时防汛值班制,准确、及时收集分析传递各类汛情、旱情;及时调查、核实、上报汛情、旱情和抗灾救灾情况,为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防汛部门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执行县人民政府、县防指决定;向省、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州防指)报告我县有关水旱灾害信息;拟订防汛抗旱抢险预案;负责全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旱灾害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按照国家防总、省防指、州防指、县政府和县防指的指令,依法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与各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项防汛抗旱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总结推广防汛抗旱工作经验。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水旱灾害发生后,视灾害情况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灾民安置组、医疗救护组、现场秩序维护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电力通信、成品油保障组、技术保障组、社会维稳组与舆情管控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人武部、武警镇远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委宣传部、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组织指挥,灾情收集,抢险队伍调派,新闻宣传以及各工作组的协调。
2.3.2抢险救灾组
由县水务局牵头,县人武部、武警镇远中队、县发改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县扶贫办(县生态移民局)、县政府办(人防)、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紧急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调运救灾物资,安排抢险救灾资金,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农田、通信、矿山、学校校舍、预警等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
2.3.3灾民安置组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人武部、武警镇远中队、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教科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紧急组织力量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生活。
2.3.4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工信和商务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对受灾群众医疗救护、灾区卫生防疫和供水水源的卫生检测;协调所需医疗资源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2.3.5现场秩序维护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武警镇远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盗窃抢险救灾物资,对灾区交通实行管制,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安全畅通。
2.3.6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镇远火车站、镇远汽车站等有管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人员、设备、物资以及受灾群众的运输。
2.3.7电力通信、成品油保障组
由县工信和商务局、镇远供电局、电信镇远分公司、移动镇远分公司、联通镇远分公司、中石化镇远石油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抢险救灾电力、成品油供应及通信畅通。
2.3.8技术保障组
由县水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扶贫办(县生态移民局)、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县气象局、大菜园水文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天气、洪水预测预报,组织技术人员指导抢险工作。
2.3.9社会维稳组
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等。
2.3.10舆情管控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旅局、县防汛办、各乡镇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报道与发布、舆情应对及引导等。
2.4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县防指应设置现场应急指挥部或派出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组长到达事发地现场后,负责组织、协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或省在镇远有关单位调派救援人员、物资、装备支援事发地,负责指导督导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管理专家组(附件5)
县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县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乡镇层面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由相应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水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参照县防指确定,负责组织、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发布灾害处置相关信息,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和信息报告
水务、水文、气象、电力、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的常规信息监测,一旦出现水旱灾害征兆,第一时间内通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县防汛办负责发布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的通报、通知,负责收集、处理、研判水旱灾情,重大信息及时向州防办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防指。
3.2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根据气象、水务、水文部门预报的降雨量、江河洪水水位(流量)或持续干旱天数,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分为:
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
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
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具体预警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件2。
县防指负责水旱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红色预警及橙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由县防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黄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批准;蓝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由县防汛办主任批准。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出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江河、水库水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通报,做好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4 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4.1先期处置工作
4.1.1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水旱灾害时,乡镇领导要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水务、交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4.1.2立即指定现场联络员,上报县人民政府,并负责深入现场续报处置情况。
4.1.3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响应,紧急研定临时处置措施。
4.1.4快速组织当地先期处置队伍,限定时间赶赴现场分组处置,控制现场动态,排除险情等。
4.1.5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作组,分头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抢救受伤者和物资,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布置警戒,划定保护范围等。
4.1.6当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助上级和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4.1.7当地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8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或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域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信息报告
4.2.1监测平台
依托贵州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镇远县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气象、水务、水文部门监测设施,监测全县水雨情及工情。
4.2.2信息报告
县防汛办负责全县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会商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指报送水旱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交通部门、供电部门、通讯部门等要第一时间将道路中断情况、供电中断情况、通讯中断情况报送县防汛办。
发生一般级别的水旱灾害后,乡镇防汛办要在2小时内将辖区内水旱灾情信息报县防汛办。
发生较大级别水旱灾害后,乡镇防汛办1小时内报县防汛办,县防汛办2小时内报州防指,同时抄报县委县政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水旱灾害,乡镇和县防指必须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向州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紧急情况下,乡镇防指和相关部门在逐级上报灾害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县防指报告。灾害首报时间从达到该级别时算起。灾害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可先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
4.3启动应急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灾害情况报告同级防汛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防汛办立即向县防指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防指决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3)
4.3.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2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情况。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及专家组。
4.3.3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须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4.3.4保障抗洪抢险现场交通、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4.3.5根据需要紧急启动应急水源工程或开展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实施应急节水、调水和送水,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6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4.3.7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
4.3.8做好灾区动物卫生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4.3.9维护好灾区工业、企业生产安全和稳定,情况紧急时,可依照有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工业、企业有序减产、停产、停业、停课。
4.3.10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向上级防指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4.3.11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4应急响应及措施
4.4.1 I级应急响应
4.4.1.1县防指:(1)宣布相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2)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县防指成员单位、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商会,作出防汛或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州防指;(3)立即成立前线指挥部,由指挥长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或抗旱救灾工作;(4)响应情况及时上报;(5)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或旱情的发展变化,根据需要随时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情或旱情,报道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情况;做好江河、水库洪水调度;紧急调配防汛抢险物资。
4.4.1.2县防指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加强对天气的预测预报,必要时启动加密观测,开展加密会商,短临天气滚动预报。县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协助做好水库等工程的安全度汛和应急抢险等工作。县财政局及时安排抢险救灾资金。县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县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4.1.3相关乡镇防指:先期启动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本地区的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由乡镇防指主持会商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库(水电站)、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库查险和堤坝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工情或旱情的发展变化。密切保持与县防指的沟通,及时上报信息和工作情况。
4.4.2 II级应急响应
4.4.2.1 县防指:(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县防指及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州防指;(2)县防指负责人在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各乡镇防指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本乡镇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等;(3)立即成立前线指挥部,由副指挥长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4)根据需要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旱情通报;(5)响应情况及时上报。
4.4.2.2县防指成员单位:县水务局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财政局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局派出医疗和防疫队伍赴一线协助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大菜园水文站要根据县防指工作需要,定时向县防汛办报送雨水情信息。县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4.2.3相关乡镇防指:先期启动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本区域的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库(水电站)、防洪工程;根据本《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密切与州防指的联系,及时上报灾害信息和抢险救灾情况。
4.4.3 Ⅲ级应急响应
4.4.3.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有关成员召开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防指。县防指及时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根据需要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大菜园水文站要根据县防指工作需要,定时向县防汛办报送雨水情信息,县财政局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应急资金,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4.3.2相关乡镇防指按照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县防指要求做好处置工作。由乡镇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本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4.4.4 Ⅳ级应急响应
4.4.4.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防指。
4.4.4.2相关乡镇防指按照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县防指要求做好处置工作。由乡镇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会,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上报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4.4.5应急处置措施
4.4.5.1江河洪水:①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查,严密布防;②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③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贵州省防洪条例》的有关规定,县防指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职权,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5.2渍涝灾害:①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②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4.5.3山洪灾害:①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水务、自然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环保等各有关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②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预报降雨量达到临界雨量,或者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指或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村、组和企事业单位,并按照县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人员和财产安全撤离。③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人员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④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务、自然资源、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⑤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4.5.4水库溃坝:①当出现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②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指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4.4.5.5干旱灾害应急处置
(1)干旱灾害Ⅳ级响应处置措施:当启动IV级响应时,全县范围内已发生轻度旱情,这时主要处置措施是注意雨水情发展趋势的监测工作,水务、气象、农业等单位应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动态,随时向县防指上报旱情发展信息。
(2)干旱灾害Ⅲ级响应处置措施:①调度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山塘等所蓄的水量;②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③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建设应急水源工程;④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⑤使用再生水,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当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确须保留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3)干旱灾害Ⅱ级响应处置措施,除采取III级应急响应的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处置措施:①压减供水指标; ②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③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④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⑤开辟新水源,实施跨行政区域调水;⑥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4)干旱灾害Ⅰ级响应处置措施,除采取Ⅲ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规定的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处置措施:①暂停高耗水、商业服务行业用水; ②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③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④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4.5 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且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防指报请县政府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做出后,由县政府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并向省、州政府请求技术专家、救援人员和抢险物资等支援。
4.6应急响应终止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时,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解除相应的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防指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县防汛办向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县防汛办主任报告,经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县防汛办主任批准,县防汛办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工作。
4.7新闻报道
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有关新闻报道必须经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县内有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县防指审核后,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的年份,水旱灾害的调查工作由受灾县防指负责,并在灾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防总办公室的要求填制调查表及时上报县防汛办。县防汛办负责审核,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州防汛办;对造成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困难的,要及时根据调查情况实施政府救助或倡导社会实施救助,确保人民群众有饭吃、有衣穿,维护社会安定。
防汛抗旱工作总结由县防汛办负责,在收到调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结报告应针对当年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描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2 善后工作
5.2.1洪涝灾善后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修复水毁的相关工程或设施,按照符合城区总体建设规划的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对不符合城区总体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按程序批准后恢复,同时应做好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5.2.2干旱灾害善后工作:发生旱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在抗旱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6 监督管理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编制,并召集有关部门、县防指有关专家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州防办备案。在实施预案过程中,县防汛办应及时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原则上3~5年修订一次。
6.2应急演练
6.2.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水旱灾害应急演练。
6.2.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演练。
6.3宣传、培训
6.3.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6.3.2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水旱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洪抢救或抗旱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抗洪抢救或抗旱救灾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不执行防汛指令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
6.6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7 附 则
7.1名词解释
7.1.1重要江河:指威胁县级以上城市防洪安全的河流。
7.1.2水库:本《预案》中所提及的水库包括水电站水库。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水旱灾害预警标准及级别标准
附件:1.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标准
2.水旱灾害预警级别标准
3.镇远县水旱灾害基本应急处置程序
4.镇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5.镇远县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专家组人员名单
附件1
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标准
灾害级别 |
划分级别标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
特别重大 (Ⅰ级) |
|
重大 (Ⅱ级) |
|
较大 (Ⅲ级) |
|
一般 (Ⅳ级) |
附件2
水旱灾害预警级别标准
预警级别 |
颜色标识 |
划分等级标准 |
特别重大 (Ⅰ级) |
红色 |
|
重大 (Ⅱ级) |
橙色 |
|
较大 (Ⅲ级) |
黄色 |
|
一般 (Ⅳ级) |
蓝色 |
附件3
镇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序号 |
指挥部职务 |
成员单位 |
姓名 |
职务 |
1 |
指挥长 |
县人民政府 |
杨胜朝 |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2 |
副指挥长 |
县人武部 |
谢 强 |
副部长 |
3 |
副指挥长 |
武警镇远中队 |
许 囝 |
中队长 |
4 |
副指挥长 |
县政府办 |
龙向友俊 |
主任 |
5 |
副指挥长 |
县应急局 |
蔡永斌 |
局长 |
6 |
副指挥长 |
县水务局 |
吴常红 |
局长 |
7 |
副指挥长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刘继勇137 |
大队长 |
8 |
成员 |
县委宣传部 |
唐 华 |
副部长、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
9 |
成员 |
县委政法委 |
莫际恩 |
常务副书记 |
10 |
成员 |
县政府办 |
袁尚高 |
正乡长级领导干部 |
11 |
成员 |
县发改局 |
杨胜贵 |
副局长 |
12 |
成员 |
县教科局 |
姜 敏 |
副局长 |
13 |
成员 |
县工信和商务局 |
丁世江 |
副局长 |
14 |
成员 |
县公安局 |
姚希国 |
副局长 |
15 |
成员 |
县民政局 |
刘其邦 |
副局长 |
16 |
成员 |
县司法局 |
唐元炜 |
副局长 |
17 |
成员 |
县财政局 |
王 平 |
副局长 |
18 |
成员 |
县自然资源局 |
杨 辉 |
副局长 |
19 |
成员 |
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 |
梁发荣 |
副局长 |
20 |
成员 |
县住建局 |
唐政中 |
副局长 |
21 |
成员 |
县交通局 |
杨 娅 |
副局长 |
22 |
成员 |
县水务局 |
张如林 |
副局长 |
23 |
成员 |
县农业农村局 |
庞鸿祥 |
副局长 |
24 |
成员 |
县卫健局 |
朱光明 |
副局长 |
25 |
成员 |
县文旅局 |
叶顺飞 |
执法大队队长 |
26 |
成员 |
县应急局 |
黄 亮 |
副局长 |
27 |
成员 |
县扶贫办(县生态移民局) |
舒国品 |
副局长 |
28 |
成员 |
县林业局 |
邰 智 |
副局长 |
29 |
成员 |
县气象局 |
张钟鸣 |
副局长 |
30 |
成员 |
大菜园水文站 |
杨记荣 |
站长 |
31 |
成员 |
县融媒体中心 |
吴贤和 |
副主任 |
32 |
成员 |
镇远火车站 |
刘家元 |
站长 |
33 |
成员 |
镇远供电局 |
刘辉雄 |
局长 |
34 |
成员 |
电信镇远分公司 |
伍正志 |
经理 |
35 |
成员 |
移动镇远分公司 |
谢文善 |
经理 |
36 |
成员 |
联通镇远分公司 |
游开高 |
经理 |
37 |
成员 |
中石化镇远石油分公司 |
张 骥 |
经理 |
附件4
镇远县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专家组人员名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职称) |
1 |
县应急局 |
蔡永斌 |
局长 |
2 |
黄 亮 |
副局长 | |
3 |
县水务局 |
吴常红 |
局长 |
4 |
张如林 |
副局长 | |
5 |
潘永全 |
高级工程师 | |
6 |
罗能军 |
工程师 | |
7 |
龙腾平 |
助理工程师 | |
15 |
县政府办 |
严 俊 |
副主任 |
16 |
袁尚高 |
正乡长级领导干部 | |
16 |
县委宣传部 |
唐 华 |
副部长、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
17 |
县委政法委 |
莫际恩 |
常务副书记 |
20 |
武警镇远中队 |
王晓蒙 |
指导员 |
21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刘小川 |
消防救援站站长 |
22 |
县发改局 |
杨胜贵 |
副局长 |
23 |
县教科局 |
姜 敏 |
副局长 |
24 |
县工信和商务局 |
欧久臣 |
工作人员 |
25 |
县公安局 |
汤 君 |
特巡警队长 |
26 |
县民政局 |
刘其邦 |
副局长 |
27 |
县司法局 |
唐元炜 |
副局长 |
28 |
县财政局 |
王 平 |
副局长 |
29 |
县自然资源局 |
卢 超 |
县防灾减灾中心主任 |
30 |
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 |
梁发荣 |
副局长 |
31 |
县住建局 |
潘学跃 |
安全服务中心副主任 |
32 |
县交通局 |
田景春 |
副大队长 |
33 |
县水务局 |
石平海 |
工程师 |
34 |
县农业农村局 |
吴胜军 |
绿色发展站站长 |
35 |
县卫健局 |
朱光明 |
副局长 |
36 |
县文旅局 |
叶顺飞 |
执法大队队长 |
37 |
县应急局 |
邓廷圣 |
联动中心负责人 |
38 |
县扶贫办(县生态移民局) |
舒国品 |
副局长 |
39 |
县林业局 |
罗永祥 |
副科级干部 |
40 |
县气象局 |
张钟鸣 |
副局长 |
42 |
县融媒体中心 |
吴贤和 |
副主任 |
43 |
大菜园水文站 |
杨记荣 |
站长 |
44 |
镇远火车站 |
刘家元 |
站长 |
45 |
镇远供电局 |
刘辉雄 |
局长 |
46 |
电信镇远分公司 |
伍正志 |
经理 |
47 |
移动镇远分公司 |
谢文善 |
经理 |
46 |
联通镇远分公司 |
游开高 |
经理 |
47 |
中石化镇远石油分公司 |
张 骥 |
经理 |
- 扫一扫在手机当前页面
- 扫一扫关注政府微博
- 扫一扫关注政府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