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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黔东经济开发区工业供水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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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镇远县黔东工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黔东经济开发区工业供水项目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通知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申请将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集体土地面积59162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59162平方米)作为黔东经济开发区工业供水项目临时办公用房、搅拌站、材料堆放等临时用地,符合临时用地申报条件,同意用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宗地图界址点连线为界。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用地批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改变土地用途,并确保该宗地通过复垦复绿可恢复到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同时,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需无偿配合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三、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在临时用地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若使用期满后你公司需继续使用,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续期申请,若使用期届满且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需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貌。

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青溪自然资源所对该临时用地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超占及修建永久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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