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260631 信息分类 法律法规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5-30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6 15:06 字体:[]


镇府20224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黔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530

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效,助推住房保障民生事业发展,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 号)、《关于做好公廉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建保发〔2014〕567号)、《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建通〔2016〕27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9〕18号)、《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后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职责分工的通知》(黔安居办通〔2019〕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和《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公租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或由政府租赁社会闲置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细则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县卫健局、县教科局、县住建局(以下统称“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  细则中公租房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定价、租赁、配售、租金收缴、使用维护及监督等。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和运营

第五条  公租房资产管理应坚持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可将公租房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划转给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集中运营管理,运营管理时,必须符合公租房管理规定,实现公租房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公租房资产保值增效。

第七条  公租房在建设或建成时都不得进行抵押融资贷款,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租金收入可以进行融资质押。

第八条  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必须接受财政、发改、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报告公租房资产运营情况。

第九条  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处置公租房资产时必须严格按照公租房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并报财政、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呈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定价管理

第十条  公租房租金指导价标准及承租人应交纳的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70%来确定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公租房租金指导价标准根据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调整,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特殊状况下可启动实时调整机制,租金标准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执行,具体补贴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十三条  降低保障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含工业园区)、退伍军人、残疾人、失地农民、生态移民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公交司机、家政从业人员、见义勇为家庭、困境儿童家庭、快递从业人员、三孩家庭、环卫工人等和乡镇在编在职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租房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籍户主作为申请人;父母双亡或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凡是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均可向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社区)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实行常态化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提供相应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租房房源、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拟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本县户籍的家庭,在县城区范围内或公租房所属乡镇集镇居住且实际连续生活满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月收入70%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实际在外租房居住的家庭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注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内。

2.新就业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工作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2)申请人及父母、配偶名下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实际租房居住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县城区范围或公租房所属乡镇集镇居住实际连续生活满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县城区范围内或公租房所属乡镇集镇自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70%以下

4)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个人或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搬迁后,因人口自然增长,导致人均住房面积(套内面积)不足15平方米;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或申请公租房所属乡镇集镇内无除搬迁房外的自有住房。

5.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困难复转军人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收入限制

6.在优先保障以上五类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满足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闲置的公租房可考虑在工作地本人及家庭成员无房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临聘人员,申请条件不受收入限制,采取只租不售方式统一纳入保障。

(二)申请教师、卫健公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科、卫健等部门在编在职干部职工、临聘人员;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

第十七条  公租房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1.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公租房申请;

2)《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村(居、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相关印证材料;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营业执照登记及注册资金情况证明;

8)其他有关材料(如残疾证、优抚证、荣誉证等)。

2.审批程序

由申请人(户主、监护人、委托人)向常住地村(居、社区)提出申请。村(居、社区)受理后,对申请人申请公租房的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符合条件的报送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定,符合条件的报相应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结束后,由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视房源情况,会同房源所在乡镇进行配租、轮候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

1.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公租房申请

2)《镇远县XX乡/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居、社区)出具的无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相关印证材料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营业执照登记及注册资金情况证明;

8)其他有关材料(如残疾证、优抚证、荣誉证等)。

2.审批程序

申请人(户主、监护人、委托人)向常住地村(居、社区)提出申请,村(居、社区)受理后,对申请人申报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乡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实物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教师、卫健公共租赁住房

教科、卫健部门如上级出台有公租房管理办法或细则的,由教科局、卫健局参照上级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或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细则,按部门办法或细则执行,并将配租情况报县住建局备案。如未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配售

第十八条  根据公租房建设进度、房源供应量,本着自愿申请购买、租赁的原则,将公租房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确定房源,出租、出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十九条  租赁补贴发放

已审核通过但尚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入轮候,期间在县域范围内实际租房居住的,可享受租赁补贴,轮候对象保障资格实行一季度一审。

1.租赁补贴保障标准:按保障户人均保障面积15平方米计算,一户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4元/月/㎡

2.符合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含工业园区)、退伍军人、失地农民、残疾人、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公交司机、家政从业人员、见义勇为家庭、困境儿童家庭、快递从业人员、三孩家庭、环卫工人可按政府公布的标准享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之日起按季度发放

第二十条  公租房配租

1.合同签订

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教师公租房由县教科局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卫健公租房由县卫健局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各乡镇公共租赁住房(除教师、卫健公租房)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模板由县住建局统一制作,其他格式无效。合同实行三年一签,不定期审核,对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对象,及时告知承租对象进行房屋腾退,房屋腾退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房屋腾退期间,房屋租金仍按原租金收缴标准进行收取合同签订前,需告知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2.公租房租金交纳及补助

1)租金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公布标准执行,按季度或半年进行缴纳,租金不包含水电费、物管费等其他费用;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对象,按应缴纳租金50%补贴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配售

1.公租房配售房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和配售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公布实施。

2.公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出售价格按房屋综合建设成本下浮15%确定,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测算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3.购房款支付方式:公租房出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家庭给予10%的优惠折扣。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家庭,可申请分期付款方式解决,原则上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60%,剩余部分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签订购房合同后1年,1年内未付清房款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扣除租金后退回剩余首付款,并收回已出售房屋

4.保障家庭缴清购房款后,依法取得房屋的相应所有权,可办理相应部分《不动产权证书》,但须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记“保障性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5.保障家庭所购公租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的,需经审查批准后由政府回购。购房满5年保障家庭,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全产权可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6.将所购公租房上市交易的保障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7.保障家庭已取得公租房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完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可通过回购方式,将被继承人所占公租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8.实物配售公租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物业管理、安全责任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保障家庭承担。保障家庭应当按照(步梯房50元/㎡、电梯房70元/㎡)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村(居、社区)、民政、住建、教科、卫健等部门对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核查保障对象收入、住房等情况。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一)保障户有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获得配租后,连续6个月未实际入住,或入住后闲置6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四)将所租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五)不按合同约定超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六)利用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已购买或拥有其他住房(含商用门面)的。

(八)在编在职职工、临聘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在本辖区继续工作的,应主动到乡镇和租赁合同签订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公租房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退出程序

(一)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下达《房屋腾退通知书》,腾退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二)承租人在腾退通知满后拒不退公租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依规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期间租金按市场价格收缴。

(三)公租房配租时,已达基本入住条件,各承租人入住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简单装修装饰、添置家用设备,在不符合条件退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其装修装饰部分进行补偿,原承租人对入住时装修装饰部分进行拆除的,需将房屋恢复原样。

第七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取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一)租金缴纳标准

所有采取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租金按3元/月/平方米进行缴纳,按季度或半年收取。如公租房租金标准有调整的,按新的租金标准计算,租金收缴以调整租金标准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租金收缴程序

1.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为租金收缴单位,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区范围内公租房的租金收缴工作,县教科局负责教师公租房租金收缴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卫健公租房租金收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租房(除教师、卫健公租房)租金收缴工作。

2.县城区、卫健、教师、各乡镇公租房划转国有企业运营管理时,租金收入由运营管理单位自行收取,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物业公司负责收取的,按季度或半年上缴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八章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修维护、物业服务等运营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明确的工作职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负责,对需维修维护的,由各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并组织施工队进行维修维护,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由各管理部门收集相关材料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县城区、卫、教师、各乡镇公租房划转国有企业运营管理时,公租房的维修、维护由运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恢复或赔偿;购买人在未付清房款前,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购买人应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九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州有关规定,按照县住建局统筹管理,部门抓落实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我县公租房运营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全县公租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县的公租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全县公租房保障政策的业务培训;负责公租房配售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对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对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租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并会同舞阳镇、涌溪乡做好县城区范围内(含芽溪新区)公租房的分配、租金收缴、后续运营管理、档案收集归档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会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我县物价水平、住房租售市场价格、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物业管理费用、住房日常维修以及土地供应方式等因素按照不高于同地段、 同品质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租金标准,会同住建局对公租房出售价格进行测算,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县教科局负责全县教师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租金收缴、后续运营管理、档案收集归档、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和备案工作。

(四)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卫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租金收缴、后续运营管理、档案收集归档、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和备案工作。

(五)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数据。

(六)黔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园区内企业公租房的后续运营管理、信息报送和备案工作。

(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公租房除教师、卫公租房的分配、租金收缴、后续运营管理、档案收集归档、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和备案工作。

(八)县财政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租金补贴以及维修维护、物业服务资金保障,指导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公租房资产管理,并会同税务部门按公租房税费优惠相关规定确定优惠税费种类及金额。

(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提供申请人或保障家庭房产信息的查询工作,出具查询证明,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土地出让金的补交工作

(十)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收入认定,配合县住建局做好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收入线调整,对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十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状况调查核实纳入住房保障资格认定指导经认定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申请公租房工作。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申请人或保障家庭工商注册登记查询,出具查询证明

(十三)县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务工及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出具核实证明。

(十四)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对住房及人口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清退工作。

(十五)县税务局:负责对所需上市公租房应补交优惠税费进行核定。

(十六)社区(村)居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受理、入户调查核实、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按文件要求开展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公租房资产监管职责,依法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规定,建立精准台账,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所收集资料应包括申请资料、租赁合同等。

第十三章附则

三十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租房收入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三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府发〔2019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