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659337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天印水库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2号)《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水利部SL442-2009)《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及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关于《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意见》(黔移函〔2017〕92号)等规定,结合天印水库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安置原则
(一)坚持生产安置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移民自行调剂耕地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使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不低于搬迁前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与移民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移民搬迁安置采取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三、移民人口确定方式
(一)调查登记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移民人口。
1.在库区内住房和户籍在册的人口;
2.在库区内有户籍和住房人口家庭中已经婚入的无户籍人口和超计划外出生的无户籍人口。
3.在库区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不含军官)、劳改劳教人员、大中专学生;
4.调查登记时在库区内居住和生活,且同时拥有居住房屋产权,户籍未迁入的人口;
(二)调查登记后至通知搬迁之日前的下列人口可计为移民人口。
1.移民户中新出生人口(出具出生证明或户籍登记证明)、已结婚嫁入(或入赘)人口(出具结婚证明、户籍迁入证明)、依法收养人口(出具合法的收养证明、户籍登记证明)。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在办理完成并提供有关证明后核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2.移民户中有户籍迁回且在库区内常住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迁回原籍且在库区内常住的国家未安排就业的复退军人、户籍迁回原籍且在库区内常住的刑满释放人员。
3.符合水库移民搬迁政策,在实物指标调查时错漏,经本人申请,移民综合监评单位、移民设计单位和县移民局按程序复核认定的人口。
(三)调查登记后至通知搬迁之日前的下列人口不计为移民人口,调查时已登记的应予以核减。
1.原移民户中户口已迁出的人口;
2.原移民户中已婚嫁、入赘出水库征地范围的人口;
3.原移民户中已死亡人口;
4.原移民户中已经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招公聘的大中专毕业生;
5.原移民户中已转入士官、已提任军官的现役军人。
(四)移民人口由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公安、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综合监评单位、移民设计单位等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安置方式:天印水库移民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分散安置指的是:将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费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量兑现给移民户,由移民户在土地利用规划允许范围内自主选择宅基地,自己进行房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指的是: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分配宅基地到户,建房由移民户自建。将基础设施费统筹安排,用作移民集中安置点征地、场平及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 补偿兑现
库区实物补偿、补助标准,按照《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的标准执行。
各类补偿费按产权关系将补偿经费核算兑现到(法人)单位、到户。
由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投资建设且没有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的农村基础设施的补偿补助费,由县级主管部门落实资金分配方案及使用办法,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移民局审查同意后进行组织实施或兑现。
村组集体的补偿补助费,按权属补偿补助到村组,由村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落实资金分配方案及使用办法,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移民局审查同意后兑现。
地类、人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个人补偿费用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兑现。
对所有权有争议的淹没实物指标,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逐级申请解决。经协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淹没补偿费暂不兑付给争议任何一方,由县移民局代为保管,待协商处理好后依据调处结果另行兑现。
六、项目区管理
都坪镇、羊场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区基本建设管理,在淹没线以下区域,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不得批准各类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不纳入移民补偿范围。
库区淹没线内的土地、水面、沟壑经国家征收补偿后,属于国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