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64515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解读:《镇远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
近日,县人民政府印发《镇远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政策理解把握,现就《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镇远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案。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
二、建设标准
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三、员额配置
1.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1)镇远县民生街消防救援站按照不少于20人/站的标准进行编配;
(2)新组建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复的编配数为准,经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1)青溪镇、羊坪镇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5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8人)的标准进行编配;
(2)蕉溪镇、江古镇、羊场镇、都坪镇、金堡镇、大地乡、尚寨土家族乡、报京乡、涌溪乡等9个乡镇按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
(3)黔东经济开发区专职消防队按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
(4)新组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大队政府专职消防文员。
(1)镇远县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不高于10人/队的标准进行编配;
(2)因工作任务等原因需增加编制的,由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人员聘用。
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工作由州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工作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五、队伍管理。
按照《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4〕8号)文件要求,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经县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六、保障政策
分别明确了经费保障、薪酬待遇、优抚优待、组织建设、表彰奖励、休假保障、退出与转岗等7个方面的内容。
七、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
分别规定了试用及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和方式,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7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