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090577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镇府办发〔2024〕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乡镇消防
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远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8日
镇远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黔府办发〔2019〕19号)有关要求,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落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要求,适应机构改革后乡镇消防工作新要求,以提升全县乡镇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进一步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委托执法相关事项
(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县消防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以镇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乡镇)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具体责任部门及职责,并配齐必要办公设施。
(二)执法人员资格。受委托乡镇应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和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培训合格并取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以委托单位名义对本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的行政处罚权限,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本方案下发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与12乡镇签订工作。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乡镇消防工作站消防监督执法手册》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执法人员按照《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处置流程》(见附件2)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委托执法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就委托事项的执法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外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责任。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赔偿的,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内承担《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上的行政执法责任。监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委托事项执法产生的行政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至少配备2名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要配置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匹配办公经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被委托乡镇要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监管网络。
(二)加强培训指导。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受委托乡镇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统一规范制作带复写功能的乡镇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统一印制带有文书文号和消防救援机构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指导受委托乡镇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要建立完善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乡镇执法队伍定期培训机制,合理确定培训内容,采取跟班作业、上挂学习等方式,加强乡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三)强化执法监督。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要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回访,对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廉洁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镇远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
2.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处置流程
附件1
镇远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单位
镇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二、受委托单位
XX镇人民政府,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三、委托期限
从XXXX年X月XX日至XXXX年X月XX日止。
四、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单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以委托单位名义对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对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个体经营者或个人违反《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受委托单位办理的行政处罚需经委托单位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需经委托单位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处罚决定书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受托单位(公章): 镇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