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204417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01-30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关于调整镇远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 ||
为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贵州省价格听证目录(2025年版)》《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着“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我局按照定价程序依法履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征收标准
(一)居民住户收费标准
居民(含暂住人口)住户按用水量计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如下:
1.县城区域居民收费标准:0.80元/吨。
2.乡镇政府驻地居民收费标准:0.60元/吨。
3.农村居民住户收费标准:0.40元/吨。
居民住户自备水源的,县税务局、县综合执法局根据供水公司提供的该住户所在区域的平均用水情况核定其用水量,按对应标准计算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非居民收费标准
非居民单位按用水量计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如下:
1.经营服务单位:按用水量1.60元/吨。指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业户、超市、餐饮酒楼、住宿酒店、金融服务、电信运营商等。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按单位用水量1.50元/吨(学校、医院除外)。
3.学校:按用水量1.00元/吨(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半)。
4.医院:按用水量1.00元/吨。
5.工业企业:按单位用水量0.2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
6.特种行业:按单位用水量0.50元/吨;包括但不限于洗车、洗浴、桑拿、足浴、饮用水制造等行业。
以上单位自备水源的,依据县水务局核定的取水量按非居民分类标准计算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非用水单位定额收费标准
无法按用水量计费的征收对象,拟定收费标准如下: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包括镇远县城区、乡镇建成区及农村纳入城镇环卫管理的区域。
县城区征收范围是指文德关楼至城区,小田溪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至城区,东关上东关楼至城区,水泥厂雷神庙至城区,芽溪镇远中学至城区,铁溪一公里处至城区,东关门楼至火车站环线,水投公司延伸的其他区域(除青溪、羊坪、报京外)。如有调整,将以调整后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对象: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运营车辆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与个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确定非居民单位性质及动态更新并及时共享至供水企业,供水企业维护非居民单位用户性质。
三、征收方式
(一)公共管网供水单位及居民征收方式
1.公共管网供水抄表到户的单位及居民(一户一表),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合表转供水的居民(一表多户),按照实际用水量计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缴费周期:按照现行水费缴纳周期,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发生水管爆裂或水表故障等造成用水量异常的,当月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二)非公共管网供水单位与居民征收方式
自备水源的单位与居民,以及无法按用水量计费的征收对象,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居民和非居民对应的征收标准,由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申报缴纳。
四、减免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免收。免收名册由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每月月底前将动态调整名册提供给管理和征收主体。
五、征收管理主体
镇远县税务局作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可以委托镇远县有关供水等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征收。镇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管理主体,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量计量、减免审核、违法处罚工作。
六、欠费催缴职责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供水企业随水费进行督促提醒,提醒后仍未缴纳的,供水企业将欠费信息共享至县税务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开展催缴工作;经催缴后仍不缴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具体执收单位(含代收单位)按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发改、财政、住建(环境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严格按规定执行减免政策。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使用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
(三)县行政综合执法和税务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并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涉及乡镇和有关单位等要共同做好此次收费调整宣传和配合征收。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处理在收费调整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意识,相互配合,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强化征收措施,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镇远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州价费发〔2005〕137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省、州如出台新政策,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