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380676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2-26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线网设施建设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线网设施建设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26 16:25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黔东经济开发区,镇远古城景区管理委员会,省、州驻县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镇远县线网设施建设规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1月8日




镇远县线网设施建设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远县线网设施建设管理,保障相关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古城历史风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远供电局、移动镇远分公司、联通镇远分公司、电信镇远分公司、广电网络镇远分公司在镇远县行政辖区内强电线路及通信主线地埋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线网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文物保护优先原则重要文物建筑内部除必要照明和监测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隐蔽性原则历史街区内线路必须采用管沟埋设或沿墙敷设,原则上严禁架空飞线,特殊区域可因地制宜进行协商,减少地面设施对古城风貌的影响。

安全可靠性原则采用耐火、耐腐蚀材料,配备多重保护装置。

协调一致原则线网设备色彩与辅助材质需符合《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导则》管控要求,需与古城环境协调统一。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供电、通信运营商规范古城区线网设施架设,县住建、市监部门负责对线网建设的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二章  建设标准

本办法参照执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和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16)《配电网规划设计规程》(DL/T5542-2018)及企业标准《20kV及以下中低压配电运行标准》(QCSG1205061-2024)《南方电网标准设计与典型造价V3.1》。未列出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国际电工标准及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执行标准优先级顺序:按照地域政策、人文、气候、民风民俗等差异化原则,优先以当地线网运维管理的企业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总体建设原则

分级保护原则。古城核心保护区(元代以前建筑)采用全地埋式,风貌协调区采用隐蔽式架空,过渡区在建设期间原则上可以适度架空,但需保持与周边风貌颜色一致。

强弱电分离原则。在符合GB50289-2016第4.1.1条规定的情况下,强电与弱电线路水平间距≥1.5m;在符合GB50168-2018第6.2.4条规定的情况下,交叉时垂直净距≥0.5m,当交叉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其净距可为0.25m,直埋电缆不得平行敷设于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可逆性原则。所有管线敷设应遵循文物建筑“最小干预”原则,便于后期拆除与恢复。

技术参数原则上执行最新的国标、行业和企标的规定,在满足上位规定条件下因地制宜作出以下要求:

(一)10kV地埋电缆

1.10kV电缆原则上必须采用铠装电缆,选用非铠装电缆时,非铠装电缆必须全程穿SC管保护,不得直接埋地。

2.电缆导管的加工与敷设应符合GB50168-2016第5.1条规定,电缆管的内径与穿入电缆外径之比不得小于1.5,且不小于0.1m;每根电缆管的弯头不应超过3个,直角弯不应超过2个,电缆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穿入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3.电缆最小弯曲半径要求

电缆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GB50168-2018第6.1.7条规定:橡皮绝缘电力电缆无铅包、铠装护套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钢铠护套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20倍。塑料绝缘电力电缆有铠装多芯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2倍,无铠装多芯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第6.1.7条规定电缆桥架转弯处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该桥架上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

4.敷设方式与埋深要求

直埋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GB50289-2016第6.2.2条和GB50168-2018第6.2.2条规定,电缆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7m,穿越农田或在车行道下敷设时不应小于1m,在引入建筑物处可浅埋,但应采取保护措施;机动车道≥1.0m;人行道下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0.7m;多根SC管并列敷设时,间距≥20mm,防止相互干扰。

电缆管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GB50289-2016第6.2.2条和GB50168-2018第5.1.6条规定,管顶距地面≥0.5m,在排水沟下方通过时,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3m;机动车道≥0.5m;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0.5m;多根SC管并列敷设时,间距≥20mm,防止相互干扰。

5.防护措施。电缆穿管保护,电缆直埋敷设方式应符合GB50217-2018第5.3.2条规定,电缆应敷设于壕沟里,并应沿电缆全长的上、下紧邻侧铺以厚度不小于100mm的软土或砂层,应覆盖宽度不小于电缆两侧各50mm的保护板,保护板宜采用混凝土。当采用电缆穿波纹管敷设于壕沟时,应沿波纹管顶全长浇筑厚度不小于100mm的素混凝土,宽度不应小于管外侧50mm,电缆可不含铠装;标识牌装设应符合GB50168-2018第6.1.18条规定,电缆终端及电缆接头处、电缆管两端人孔及工作井处、电缆隧道内转弯处、T形口、十字口、电缆分支处、直线段每隔50m-100m。标识牌上应注明线路编号且写明电缆型号、规格、起讫地点,标识牌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电缆工作井尺寸应符合GB50168-2018第5.3.2条规定,电缆工作井尺寸应满足电缆最小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井内应设有集水坑,上盖栓子,通过文物建筑基础时采用顶管工艺,最小顶进长度≥2m,接头处设置混凝土检修井(1.2x1.2x1.5m),盐碱地等腐蚀环境中,SC管需额外做防腐处理(如涂防腐漆或沥青)。

 (二)400V以下架空线路

架设标准:

1.导线排列。水平排列时相序L1-N-L2-L3,垂直排列时自上而下L1-N-L2-L3

2.弧垂控制。档距≤50m时弧垂误差±3%

美化要求:

1.导线采用与建筑色调协调的彩色绝缘线(如黛蓝、赭红)

2.采用仿古金属构件,表面做旧处理

第六条  弱电系统建设规范

(一)主线地埋敷设

管道组群:

1.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φ110),3孔一组呈品字形排列

2.弱电管道与强电管道交叉时,垂直净距≥0.5m

标识系统:

1.每50m设置带编码的标识砖(与地面铺装同材质)

2.转角处设置方位标石(0.6×0.6×0.3m)

(二)支线桥架敷设

安装标准:

1.采用200×100mm封闭式桥架,距地面≥2.5m

弱电桥架设置300mm宽镀锌钢板隔板

隐蔽措施:

1.沿建筑立面敷设时采用仿木纹铝合金桥架

2.穿越古建筑时采用穿墙套管并做防火密封

第七条 公共空间施工要求

施工需要占用公共空间,应提前3天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报备,提前告知居(村)民,并办理占道施工许可。施工后现场须恢复原状,确保环境整洁。

第三章  外观设计要求

 ‌外观设计要求

‌箱体外观。采用“街区色卡”定制方案,表面绘制与周边环境协调的图案。

‌材料选择。多功能复合涂层,耐候性达15年以上。环保认证颜料,抗雨水侵蚀和人为污损。

第九条隐蔽措施要求

地面设施采用仿古设计(如石质、木质外观)。必要标识采用低可视度方案(嵌入式、小型化)。管线路径原则避开主要建筑视线通廊。

第四章  特殊区域管理

‌第十条文物建筑区管理要求

配电线路穿PVC管保护,设备安装避开彩画、雕刻等装饰构件,禁止在梁、柱等大木构件上钉钉打洞。

‌第十核心景观区管理要求

变压器原则上采用“小容量、多布点”的建设方式实施,架空线路走向原则上避开主要观景平台,夜间照明采用低色温防眩光设计。

‌第十保护区设置要求

地下电缆通道两侧各预留1.5m保护带,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挖掘作业,建立电子围栏监控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责任主体

镇远古城景区管委会负责古城核心风貌区施工方案审核,日常巡查。

发改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衔接,审批线路空间布局。

住建负责施工技术标准监管,验收工程质量。

文旅负责审核历史文化风貌符合性(重点管控眺望廊道、历史街区)。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占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以及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审核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供电局负责电网设施建设、维护及安全监管。

通信运营商负责通信线路线杆建设、维护和井盖管理维护。

‌第十四检查频次

按照月度进行例行检查,节假日前进行专项检查,恶劣天气后进行全方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检查。

‌第十五维护标准

损坏设施在24小时内设置临时防护,施工进场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第十六条  维护区域划分

通信井盖维护按区域划分,移动公司负责城关五小至小田溪段、灵角寨经消防大队至金家湾段;广电公司负责县人社局至永坡坳及朝阳坝段;联通公司负责城关五小至芽溪新城段;电信公司负责盘龙桥至新大桥(民主街、西门街、和平街)至卫星桥段至东关加油站段,且外观需符合《风貌导则》门牌店匾管控标准(禁用彩色马赛克、高反光材质)。

通信杆路按乡镇划分进行牵头维护,移动公司负责㵲阳镇、江古镇,电信公司负责羊场镇、都坪镇、尚寨乡、大地乡,联通公司负责蕉溪镇、青溪镇、羊坪镇,广电公司负责金堡镇、涌溪乡、报京乡。

 第六章  附则

‌第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