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646216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05-30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黔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远古城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州驻县单位:
《镇远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若干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4月21日
镇远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持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意见。
二、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权限
(一)严格界定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涉企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实施涉企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取得贵州省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确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明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法律依据等,严禁非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辅助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或者变相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机关须于每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资格认定、执法证件核验及执法主体信息公示工作。
(二)规范执法权限划分。健全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明确涉企执法职责边界,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越权执法。重点推进镇远古城景区管委会与文旅、市场监管、住建、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协同,厘清涉旅领域执法事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照乡镇履职事项清单、部门权责清单,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涉企执法事项的动态调整。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一)清理公布检查事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全面梳理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未经公布的事项不得实施检查。
(二)合理控制检查频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镇远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工作方案》的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并报县司法局备案,检查计划要明确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坚持能合并实施的不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的不多头检查,能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监管的,不进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制度,对白名单企业实行“无事不扰”,实现行政检查次数持续下降。
(三)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前,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扫码入企”系统制定检查方案并按程序报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必须在检查后1个工作日内在“扫码入企”系统进行补报并备注原因。开展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需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码”,必须将执法主体、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内容告知企业。
(四)严控专项检查行为。全县涉企专项检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经县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新增。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及上级统一部署外,原则上不开展临时性、全覆盖专项检查;确需开展的,须编制专项检查方案,报经县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备案,严禁以专项为名变相增加检查频次,严禁“运动式”“覆盖式”检查。
四、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行为
(一)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要全面适用本领域的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五张清单,坚持过罚相当,避免类案不同罚、小过重罚的情况。处罚文书必须明确载明裁量适用条款、事实理由、基准依据,实现全程留痕、可回溯、可复核。
(二)严格规范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立案审查环节:对收到的违法行为线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不符合的说明理由。调查取证环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全过程记录。决定环节:对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重大处罚,必须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未经审核不得作出决定。事先告知环节:处罚前必须书面告知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企业提出陈述申辩的必须复核并书面回复。送达环节:处罚决定书经审批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三)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优先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约谈等方式引导纠正,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执法。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
五、规范涉企行政强制及其他行为
(一)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涉企行政强制,严禁未经法定授权、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严禁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企业实施强制的依据、理由、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对查封、扣押的企业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处置;对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企业财物。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杜绝借行政强制谋取私利的行为。
(二)规范管理涉企收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将涉企收费项目全部纳入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明确收费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实现每个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收费一张目录清单全覆盖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坚持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六、加强涉企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持续强化内部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季度对上一季度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卷宗进行集中评查,重点评查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裁量权是否使用准确和程序是否合法,如发现案件有问题,要立即启动纠错程序。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报送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执法容错纠错机制,对涉企执法问题区分处理,区分主观故意与客观失误,细化相关情形,对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涉企执法,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检查频次上限,以及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机关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吊销执法证件等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