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市监罚字〔2023〕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6E8RFN1A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盘龙街龙庭苑2栋1号
负责人:邹秀明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地开发整理、治理、开垦、复垦利用、机压井、边坡治理、园林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邮政编码:557700
2022年7月1日,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镇远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4日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6E8RFNIA<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登记行为。2023年7月20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召开庭审,未宣判。2023年8月25日县市监局得到凯里市人民法院信息反馈,从庭审记录查看,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许可登记,本局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机构,登记营业场所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盘龙街龙庭苑2栋1号,法定代表人邹秀明,成立时间2017年8月24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地开发整理、治理、开垦、复垦利用、机压井、边坡治理、园林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邹秀明于2017年8月24日在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负责人邹如桂处得到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淇铃交建字{2017}第22号)关于成立《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的通知原件、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镇远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原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原件、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邹秀明与刘恩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取得房产证明复印件。委托邹涛到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办理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注册登记。收到该资料后,本局窗口按照受理条款受理该注册登记申请并颁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6E8RFN1A。其中负责人邹秀明,财务龙初平,联络人邹涛。
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7月1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对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的材料进行审查,该分公司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骗取登记。2023年7月1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召开庭审,庭上邹秀明叙述其注册登记时使用的注册材料均是由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负责人邹如桂提供。2023年8月7日,黄淞钰委托公司员工黄镇东到镇远县公安局报警,称镇远分公司提供虚假章程、私刻公章,给其公司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并提供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所送检落款日期标示为 2017年8月16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落款部分“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一栏处“黄淞钰”签名字迹不是黄淞钰所书写。
2023年9月6日,邹如桂书面说明,该材料是由总公司法人黄淞钰提供,不是其伪造,至于材料及公章是否真伪,其不知晓。经比对章程发现分公司提供的章程与总公司当时章程格式、条款均有不同之处。
公司或者分公司注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当事公司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当事人身份地址邮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镇市监罚告字[2023]188号),向镇远县门户网站公告该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当事公司听证申请书,现决定对当事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撤销营业执照。
当事分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