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事件多发频发,我县雷电灾风险越来越大。为加强全县防雷安全工作,杜绝重特大雷电安全事故的发生,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度防雷安全工作公告如下:
一、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一)燃油、燃气、弹药、化学品、烟花爆竹、白酒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二)学校、旅游景点、医院、车站、商场、宾馆、大型娱乐场所、机关事业单位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生产设施及输配电系统等高新技术设备场所;
(四)国家战备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二、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
为保证防雷装置的有效性,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须在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安全检测,其中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和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三、检测机构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可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要切实做好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工作清单的相关工作。
四、责任与监管
(一)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场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按照规范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辖区内的防雷装置安全进行监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有防雷装置不开展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或不按技术规范开展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气象主管机构将认真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服务,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特此公告
镇远县气象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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