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镇远县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1-4级伤残军人护理费 |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残疾军人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发放优抚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
2 | 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参保 |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优抚对象参合参保补助标准;按照上级文件补助 |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督促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收集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花名册、,上会研究、报分管领导签字。统一通过县财政打款优抚对象个人账户上。 | 每年 | 10月底前 |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64﹞号)和《州医保局州财政局黔东南州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医保发﹝2021﹞3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府办函﹝2021﹞116号) |
3 | 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助 |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企业军转干部 | 根据军转干部转业职务确定 | 收到上级文件进行调标,没有调标的按原工资发放,报分管领导签字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退役安置条例 |
4 | 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企业老复员军人 |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发放优抚资金 | 每季度一次 | 季度末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19号) |
5 | 在乡三属、伤残、老复员自然增长机制及粮油补贴 |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发放优抚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 |
6 | 优抚对象临时价格补贴 |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根据上级下达的文件标准执行 | 乡镇审核报县局审定 | 每年 | 收到上级政策文件当月低 | 按照当年政策补贴文件执行 |
7 |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生活费 |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当年转业安置退役士兵 | 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一个月按照1760元发放。 |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报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生活费,按照文件要求发放,上会研究、报分管领导签字。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退役军人﹝2021﹞20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精神文明办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医保局 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加强贵州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 ) |
8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当年退役士兵 | 普通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来计算一年是:3600元,如果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立三等功按照5%计算。 |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报到退役士兵,没有调表标按照文件发放,报分管领导签字。 | 每年一次 | 8.30日前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
9 |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补助 | 镇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现役军人家属 | 优秀士兵600元,三等功1000元,二等功2000元,一等功10000元,荣誉称号20000元。 |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部队寄达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喜报后,联系本人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部门核实信息通知受奖军人家属收集奖励打款账号信息报县局统一通过县财政打款,并及时将喜报送达受奖军人家庭。 | 每季度 | 收到喜报后的季度末 | 《镇远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纪要》 |
10 | 孤儿临时价格补贴 | 民政部门 | 登记在册孤儿 | 根据省级预算资金确定 | 省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人数,县级按时发放 | 一年一次 | 一年一次 | 按照当年政策补贴文件执行 |
11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临时价格补贴 |
民政部门 | 登记在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 根据省级预算资金确定 | 省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人数,县级按时发放 | 一年一次 | 一年一次 | 按照当年政策补贴文件执行 |
12 | 孤儿明天计划救助金 | 民政部门 | 登记在册孤儿中患有重大疾病的 | 根据省级预算资金确定 | 县级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申报,州级审核,省级审核,省级每年纳入预算,根据省级审核通过人数和金额,县级按时发放 | 一年一次 | 按次发放 |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9﹞31号) |
13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价格临时补贴 |
民政部门 | 登记在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根据省级预算资金确定 | 省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人数,县级按时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按次发放 | 按照当年政策补贴文件执行 |
14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助学工程金 |
民政部门 | 年满18年周岁,在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职、高职、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根据省级预算资金确定 | 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提交申请,县级审核,州民政局审核确认,州级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到其本人账户。 | 按学期 | 按学期 | 按照当年政策补贴文件执行 |
15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民政部门 | 本县常住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80元/月、90-99周岁100元/月、100周岁以上/200元/月。 | 到村居社区申请,村居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高龄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府办函﹝2022﹞60号) |
16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照料护理费 |
民政 | 特困供养对象 | 全失能:1760元/月半失能:880元/月集中全自理:352元/月 | 1.年度核查:与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评估。2、日常管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市)民政局 | 每月一次 | 月底 |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21号 ) |
17 |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 临时救助金 |
民政 | 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 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 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 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 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 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6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 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 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6000-10000 元一次 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 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 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 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共同生活成员 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4-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 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州内就读的给予1000-2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州外省内就 读的给予2000-3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省外就读的给予 3000-5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 数,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 不得超过3000元。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 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 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 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综合考虑 灾祸情形、突发病情、医治费用、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 等因素给予300-15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 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 准 给 予 救 助 。 (三)急难救助标准。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 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应酌情提高,但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万 元 。 |
1.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 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 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2.申请人应填写《黔东南州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黔 东南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如实提 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地户籍需提供居住证,无居住证的需提供相对固 定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或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证明; (4)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 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 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 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 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 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 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 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
按次发放 | 每月底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6号) |
18 | 特困人员丧葬补助 | 民政 | 特困供养对象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 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 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对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 (四)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 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 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学校要保障其享受学生资助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 供养的原则上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若其亲属主动申请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委托亲属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遗体火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包括遗体运输、火化、公墓墓穴及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本着从简的原则,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所产生费用由亲属承担。 |
特困人员死亡过后,安葬人员对乡镇进行申请,由各乡镇人员政府进行审核,县局审批 | 按次发放 | 每月底 |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21号 ) |
19 | 城市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 民政 | 低保对象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次发放 | 每月底 | 按照当年下发文件执行 |
20 | 农村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 民政 | 低保对象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次发放 | 每月底 | 按照当年下发文件执行 |
21 | 特困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 民政 | 特困供养对象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次发放 | 每月底 | 按照当年下发文件执行 |
22 | 特困人员医疗补助 | 民政 | 特困供养对象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 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 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对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 (四)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 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 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学校要保障其享受学生资助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 供养的原则上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若其亲属主动申请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委托亲属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遗体火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包括遗体运输、火化、公墓墓穴及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本着从简的原则,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所产生费用由亲属承担。 |
特困人员住院后,对乡镇进行申请,由各乡镇人员政府进行审核,县局审批 | 按次发放 | 月底 |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21号 ) |
23 | 监测户中农村边缘人口 价格补贴 |
民政 | 低保对象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次发放 | 每月底 | 按照当年下发文件执行 |
24 | 监测户中城市边缘人口 价格补贴 |
民政 | 低保对象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次发放 | 每月底 | 按照当年下发文件执行 |
25 | 农村低保对象一次性 生活补贴 |
民政 | 低保对象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次发放 | 每月底 | 按照当年下发文件执行 |
26 | 城市低保对象一次性 生活补贴 |
民政 | 低保对象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次发放 | 每月底 | 按照当年下发文件执行 |
27 | 特困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 | 民政 | 特困供养对象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照当月在册人员发放补贴 | 按次发放 | 每月底 | 按照当年下发文件执行 |
28 | 团委春节慰问 | 团委 | 到人 | 500元/人 | 纳入年初预算,由团委测算具资金数,按时发放 | 每年一次 | 春节 | 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2009﹞19号) |
29 | 计生(两户)子女考取大专、本科、研究生一次性助学补助金 | 卫健 | “计生两户”家庭 | 5000元/人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本人申请、乡镇核实上报县级,定期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关于对黔东南州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子女高考入学奖励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州人领发〔2012〕24号) |
30 | 计生(两户)父母及双女户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 卫健 | “计生两户”家庭 | 父母一方死亡的10000元,双方死亡的20000元;双女户子女死亡20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本人申请、乡镇核实上报县级,定期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及保障机制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镇远党发﹝2012﹞10号)、《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养老奖励救助的规定 》(州人领﹝2009﹞6号) |
31 | 计生(两户)生活补助金 | 卫健 | “计生两户”家庭 | 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满18周岁子女给予生活补助3000元/人/年;父母双方死亡的未满18周岁子女给予生活补助5000元/人/年,直至年满18周岁。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本人申请、乡镇核实上报县级,定期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及保障机制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镇远党发﹝2012﹞10号) |
32 | 在任村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 | 组织 | 在任村监委会主任 | 每人2800元/月×0.8(基本报酬)+560元/月(绩效)=28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组织部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基本报酬每月一次,绩效每季度一次 | 每月底前 每季度末前 |
1.《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15次(扩大)会议纪要(一)》(〔2022〕2号) 2.《关于进一步强化待遇保障建强村(社区)干部队伍的请示》(县组呈〔2021〕50号) |
附件:1.2024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省级目录.docx | ||||||||
2.镇远县财政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镇远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县级目录》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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