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654180 | 信息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镇府办发〔2021〕1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天印水库
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知
都坪镇、羊场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9日
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征地移民安置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天印水库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2号)《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水利部SL442-2009)《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及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关于《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意见》(黔移函〔2017〕92号)等规定,结合天印水库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印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原则
(一)坚持生产安置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移民自行调剂耕地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使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不低于搬迁前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与移民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移民搬迁安置采取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天印水库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应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搞好服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支持”的管理体制。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县直各部门要服从大局,积极配合乡镇开展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六条 有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都坪镇、羊场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强有力的干部队伍切实抓好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副镇长专抓移民工作,抽调得力干部具体办公。
第七条 库区移民要积极支持天印水库工程建设,顾全大局,舍小家、顾大家、为国家。在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积极主动、服从安排,确保天印水库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迁出地、迁入地政府和移民部门要根据国家审定的项目、指标、投资,本着必要、经济、可行的原则,帮助集中安置的移民进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生产扶持和政策上予以必要的倾斜。对分散安置的移民户,也要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及时为移民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各种收取的费用,能减免的尽量减免,不能减免的按下限收取。
第二章 实物指标
第九条 库区实物指标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贵阳有限公司出具的并经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审核的成果为基础,调查后至搬迁前新增的符合移民人口条件的自然增长人口及机械增长人口应由基层申报并经审查确认后方可享受移民待遇。
第十条 凡涉及的实物指标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监督,属于移民个人的实物,需填发移民个人实物补偿确认表册。对虚报冒领的实物补偿指标,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核减;对整户房屋漏登、错登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经本人申请上报,由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移民设计单位、项目业主单位、移民监评单位共同复核,并张榜公示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耕地、林地、园地以实物指标调查分解的面积为准,在分解公示后有错误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或村民组申请,经天印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移民设计单位、项目业主单位、移民监评单位共同复核,由移民所在地的乡、村组等权属单位签字认可后,以复核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库区移民搬迁安置按以下原则确定移民人口
(一)调查登记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移民人口。
1.在库区内住房和户籍在册的人口;
2.在库区内有户籍和住房人口家庭中已经婚入的无户籍人口和超计划外出生的无户籍人口。
3.在库区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不含军官)、劳改劳教人员、大中专学生;
4.调查登记时在库区内居住和生活,且同时拥有居住房屋产权,户籍未迁入的人口;
(二)调查登记后至通知搬迁之日前的下列人口可计为移民人口。
1.移民户中新出生人口(出具出生证明或户籍登记证明)、已结婚嫁入(或入赘)人口(出具结婚证明、户籍迁入证明)、依法收养人口(出具合法的收养证明、户籍登记证明)。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在办理完成并提供有关证明后核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2.移民户中有户籍迁回且在库区内常住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迁回原籍且在库区内常住的国家未安排就业的复退军人、户籍迁回原籍且在库区内常住的刑满释放人员。
3.符合水库移民搬迁政策,在实物指标调查时错漏,经本人申请,移民综合监评单位、移民设计单位和县移民局按程序复核认定的人口。
(三)调查登记后至通知搬迁之日前的下列人口不计为移民人口,调查时已登记的应予以核减。
1.原移民户中户口已迁出的人口;
2.原移民户中已婚嫁、入赘出水库征地范围的人口;
3.原移民户中已死亡人口;
4.原移民户中已经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招公聘的大中专毕业生;
5.原移民户中已转入士官、已提任军官的现役军人。
(四)移民人口由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公安、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综合监评单位、移民设计单位等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天印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应把移民安置与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制定移民安置方案,合理使用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益,引导和帮助移民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移民自身的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分散安置移民户的宅基地选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海拔高程应在人口迁移线595.80米以上;
(二)地质安全区域;
(三)在省、县、乡公路旁选择宅基地建房,应留足安全控制距离(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四)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安置方式。按《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规定,天印水库移民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分散安置指的是:将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费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量兑现给移民户,由移民户在土地利用规划允许范围内自主选择宅基地,自己进行房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指的是: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分配宅基地到户,建房由移民户自建。将基础设施费统筹安排,用作移民集中安置点征地、场平及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库区移民与安置地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安置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移民。安置地政府在移民子女入学、参军、招工招干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照顾。移民和当地群众应加强团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和睦共处。
第十七条 对因水库蓄水后受环境地质条件影响,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随迁户应补充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实物指标调查,其搬迁补偿费按公布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凡移民自主联系跨乡镇安置的必须由移民户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户主签字,报送迁出地和接收地乡镇、村委会及村民组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天印水库建设工程指挥部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一经签字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移民搬迁安置的程序。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移民方针、政策和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第二阶段:做好移民实施规划和有关实物指标的分解、建卡、登记、造册工作,落实移民安置方式和搬迁去向,填写补偿协议表册。第三阶段:实施搬迁和办理有关兑现手续。移民户应在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应搬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迁移坟墓、采伐淹没线以下的林木。
第四章 补偿兑现
第二十条 库区实物补偿、补助标准,按照《镇远县天印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补偿费按产权关系将补偿经费核算兑现到(法人)单位、到户。
由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投资建设且没有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的农村基础设施的补偿补助费,由县级主管部门落实资金分配方案及使用办法,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移民局审查同意后进行组织实施或兑现。
村组集体的补偿补助费,按权属补偿补助到村组,由村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落实资金分配方案及使用办法,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移民局审查同意后兑现。
第二十二条 地类、人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个人补偿费用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兑现。
第二十三条 对所有权有争议的淹没实物指标,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逐级申请解决。经协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淹没补偿费暂不兑付给争议任何一方,由县移民局代为保管,待协商处理好后依据调处结果另行兑现。
第五章 项目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都坪镇、羊场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区基本建设管理,在淹没线以下区域,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不得批准各类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不纳入移民补偿范围。
第二十五条 库区淹没线内的土地、水面、沟壑经国家征收补偿后,属于国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享有个人补偿补助费用的知情权、请求权、支配权,享有对确定移民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的参与权、选择权,享有对移民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检举权,享有对损害移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咨询权、控告权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移民除应自觉遵守公民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积极配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部门搞好移民工作,服从政府安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及时搬迁,自觉维护库区稳定。
第二十八条 已外出的移民,所在乡、村、组应采取措施通知其及时回来办理有关搬迁安置手续。对还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可由本人写出委托书,经所在的劳改劳教单位签字盖章,证明身份后,委托其亲属或所在的村委会办理搬迁安置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到搬迁安置的乡镇、村及有关部门,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严禁对移民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谣惑众,扰乱公共秩序的,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拒绝搬迁、阻挠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甚至以种种借口向移民非法集资,组织上访,非法集会,教唆、煽动闹事,严重影响移民工作的违法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坚持依法移民,对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又不主动搬迁安置,导致阻碍征地移民搬迁安置进度的移民户,将依法予以强制搬迁,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补充、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