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三期

发布时间: 2023-10-12 10:4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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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文件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方案的通知(镇府发〔2023〕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府办函〔2023〕60号)

人事任免

镇府发〔2023〕9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黔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镇远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8月31日

镇远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根据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1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年度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统筹考虑涉农资金来源计划,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充分发挥政府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中的主导作用,依托镇远县“十四五”乡村振兴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科学安排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集中、连续投入的方式,紧紧围绕全县主导产业和其他特色产业,向农业产业和基础设施薄弱的乡、镇、村集中,从而巩固拓展我县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二)提高效益,促进发展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制度以及具体措施的制定,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稳定脱贫人口不返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助推农村产业。

(三)坚持分工协作,强化责任全县各级各部门加强协调,摒弃部门利益,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高度,强化责任,精准指导,高位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

第二章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乡村振兴投入新格局,激发全县生产发展动力,支持围绕突出问题,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以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以重点乡村振兴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乡村振兴,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年度巩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围绕2023年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目标,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帮扶责任,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切实保障脱贫群众“稳得住、能稳住”,让5.15万脱贫户过上好日子、形成好习惯、养成好风气等等。

(二)项目建设目标深入分析脱贫群众生产现状,对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脱贫群众,按照其意愿,支持小额信用贷款予以贴息,通过各种举措,鼓励自身发展种养殖项目,巩固和提升自身发展能力。对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的脱贫群众,通过财政涉农资金撬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产业化项目,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脱贫群众增收。

(三)资金整合目标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主要目标,将“零、散、小”的财政涉农资金捆绑使用,逐步解决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各自为政”,资金效益不高,资金投入分散,资金使用缓慢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工作措施

(一)项目实施期限

1.准备阶段(2023年1月1日至31日)。制定“镇远县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科学合理完善巩固拓展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库。

2.实施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按照《镇远县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方案》实施项目。

3.评估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1月)。完成县级自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总结经验。

(二)使用原则

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乡村振兴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产业,项目安排上根据规划需求,兼顾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定额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

(三)资金安排

县财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结合县乡村振兴规划,认真筛选项目,拿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独立的项目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内容、实施标准、时间节点等内容,切实做到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

(四)资金拨付

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方案后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国库统一支付,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第三方进行验收、开展工程项目结算、决算编制及审核,出具验收报告。要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及时报账并整理资料归档,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五)建立协调机制

要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统筹整合政策,做到“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

(六)严格监督检查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全县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把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整合资金使用绩效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县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等现象执纪问责。

(七)实行绩效管理

根据全县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结合乡村振兴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等,科学合理测算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需求,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第四章项目建设

按照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相关政策,结合我县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因地制宜确定具体项目。2023年计划整合财政涉农资金8255.87万元,安排项目68个,安排建设项目如下:

(一)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农业基础建设项目共计13个,整合资金1325.00万元,占比16.05%。主要为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项目、产业道路建设、以工代赈等。

(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农业产业项目共计55个,整合资金6930.87万元,产业比率达83.95%,主要为林下经济、农业产业、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农村劳动力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高标准农田,及贴息类项目等。

第五章整合资金

(一)扶贫项目计划总投资情况

2023年,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中项目计划总投资8255.87万元。其中,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投入8255.87万元,其他筹措资金0万元。

1.农业基础设施类计划投资1325.00万元,其中整合财政涉农资金1325.00万元,自筹0万元。

2.农业产业发展类。计划投资6930.87万元,其中整合财政涉农资金6930.87万元,自筹0万元。

(二)整合资金来源及规模

2023年,我县整合涉农资金8255.87万元。其中,整合中央财政资金7883.85万元、省级财政资金372.02万元。

1.整合中央财政涉农资金7883.85万元。其中: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694.00万元,水利发展资金0万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0万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0万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1000.00万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0万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0万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0万元,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0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万元,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0万元,产粮大县奖励资金0万元,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0万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189.85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0万元,旅游发展基金0万元,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0万元。

2.计划整合省级财政涉农资金372.02万元。其中: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72.02万元,水利发展资金0万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0万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0万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0万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0万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0万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0万元,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0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万元,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0万元,产粮大县奖励资金0万元,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0万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0万元,旅游发展基金0万元,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0万元。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书记、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涉农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协调机制办公室在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乡村振兴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各一名分管领导担任,高位推进整合工作。县发改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在全县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责任分明,目标统一,步调一致的工作格局。

(二)规范工作程序

在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认真严格执行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的规定,按照规定各项目承担单位和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做好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管

项目资金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镇远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统计表(附后)进行安排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四)健全考核制度

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项目申报、实施效果、组织保障、宣传等方面进行绩效考评,县政府对有关乡镇、部门的资金整合实行绩效管理,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定期进行通报,严格考核制度,对整合工作不力、整合效果差的单位将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确保全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镇远县2023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汇总表

2.镇远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建设计划表

附件1:镇远县2023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汇总表 .xlsx

附件2:镇远县2023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安排脱贫攻坚项目表.xls



镇府办函〔2023〕6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黔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镇远县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0日

镇远县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6号)、《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黔能源电力〔2016〕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抢抓国家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历史机遇,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建设形成以快速充电为主的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和覆盖县、乡二级的公共充电网络,推动扩大有效投资,实现高质量发展,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不断增强现代能源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到2025年底,全县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力争突破100个,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全县具备建设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应装能装。

二、重点建设任务

(一)加快构建县、乡二级充电设施网络

1.加快推进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建设,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按一定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空间。积极推进国、省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城际、城郊客运线路,与旅游专线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在沿线建设城际快充网络,满足城际、城郊营运及旅游行业客车充电需求。在县、乡客运站、乡村客运点等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文旅局、镇远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新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新建居民小区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鼓励物业部门与有资质的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拥有专用固定车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电设施,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部门协助管理,并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镇远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快既有居民区(含老旧小区)设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行动以及棚户区、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三改”工程,按照“科学统筹、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既有居民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县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情况,加强公用电源点的建设。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实施配套供电设施,如不能满足需要的,小区物业和供电部门协商实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的电能表。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实施现有供电设施改造或新增专用供电设施,合理配置供电容量。积极探索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镇远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县住建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要求,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若对充电设施建设有异议,由物业服务业企业会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消防、供电部门申请认定,物业服务业企业未经住建、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不得以“入场费”“安装费”“增容费”等为由变相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部门协助管理。同时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器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镇远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

5.推进现有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二级以上客运站等)、城市道路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鼓励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拥有停车场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7.加快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县A

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在营运车辆停放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全县4A级以

上旅游景区按不低于2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责任单位:

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局、九州集团、各乡镇人民政府)

8.有序推进黔东经济开发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县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黔东经济开发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园区应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黔东经济开发区)

(四)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9.对于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分时租赁、共享汽车、城市管理、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合作,必须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推进油、气、电、交通能源设施融合

10.在全县范围内加快推进油气电融合建设机制,新建加油(气)站应同步规划建设相应数量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加快推进既有加油(气)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5年底,全县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基本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未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不予审查,住建部门不予工程验收。(责任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开展面向电动工程车辆的充换电设施建设

11.加快推动重卡、渣土车、搅拌车、罐车、工程机械(推土机、装载机、挖机、叉车)等电动化有关工作,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充换电站或配备移动换电站。(责任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发改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人(或运营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每月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落实相应安全保障,按“谁拥有,谁负责,谁投保”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1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职责。

1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县住建局负责在居民区停车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交通局负责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运输领域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加油(加气)站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文旅局负责旅游景点、旅游集散中心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财政局负责国有企业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县教科局负责辖区内学校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县卫健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停车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火灾事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依法对设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和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配合供电部门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15.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装、扩容、验收和审批。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施,加油站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

1.将公共充电站布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充电服务体系。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公共充电站、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确需以独立占地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降低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成本。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共用土地的充换电项目可以采取配建方式供地。鼓励在村集体用地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除可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乡镇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降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综合成本。(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3.个人用户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企业在既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内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提升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4.保障电力供应。供电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对现有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供电企业承担新增延伸投资资产的安全运行责任,新增投资及运行维护成本纳入输配电核价有效资产和准许成本。对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电价,到2023年,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电价。在产权方同意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应为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个人或单位充电设施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缴费。(责任单位:镇远供电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降低充电费用

5.严格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6号)规定。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规定实行分时优惠。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信息,不得出现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同时,鼓励各停车场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对充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提供停车优惠。(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镇远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

6.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验收、运营等相关标准及配套政策,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化。

(二)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管理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认真制定工作细则,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三)加强引导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方式和专业知识进行宣传,切实提高市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加强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 事 任 免

2023年9月26日,县人民政府决定(镇府任〔2023〕14号)

免去许崇健同志县财税金融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金融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